勞工條例有冇咁?

2010-07-24 5:02 am
我想問僱主炒一個員工, 個員工做佐成10年, 咩都冇補償, 連一個月的遣散費都冇, 仲要員工拿返以前僱主一路幫佢供開個D強積金出來, 俾返僱主, 我想問勞工條例有冇呢D咁的事?! 我要點做?!

回答 (5)

2010-08-02 5:14 am
不要怕,你直接告上勞工處吧!

係佢自己玩大先,仲要無理據炒人同叫人嘔番筆強積金

你告上去,有機會做頭條新聞,因為全香港真係冇聽過呢個咁荒唐既事,
2010-07-24 4:46 pm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如僱員按連續性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領取遣散費 的資格
僱員必須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2年或以上,因裁員而遭解僱或被停工才合資格領取遣散費。
領取長期服務金的資格
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 年,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基於以下原因:
- 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 因裁員而遭解僱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僱主為員工所供的強職金,任何情況都不可以取回現金,但當僱主要支付員工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是可以扣除曾為僱主供的強積金,例如僱員本可以取回10萬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而僱員有為僱員強積金供款4萬,那麼僱主可扣除為僱員強積金供款,只須給6萬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就可以了。
~~可連絡積金局查詢http://www.mpfa.org.hk/

只要僱員不是受僱於連續性合約,就算做滿50年,都是沒有機會取得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及年假補薪。
如果是犯嚴重過失導致被即時解僱,是不會獲代通知金作補償。
以上都有《僱傭條例》作根據。
僱主不可能取回為僱員強積金供款,卻可以在支付僱員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扣除為該員工的強積金供款額。這是根據《強積金條例》。
如果你發現你應得權益受損,要盡快聯絡勞工處/積金局,那裡的職員會幫你的。不知道去那裡聯絡他們,可致電政府咨詢熱線1823查詢。
2010-07-24 10:25 am
1)我想問僱主炒一個員工, 個員工做佐成10年, 咩都冇補償,

>如果僱員沒有犯嚴重過失(嚴重過失:可即炒),不可能冇任何補償 。

>即炒: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
注意: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參考: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做滿2年至未夠5年的,要補償遣散費。

>做滿5年或以上的,要補償長期服務金。

2 )仲要員工拿返以前僱主一路幫佢供開個D強積金出來, 俾返僱主,

>這是完全非法的 ,僱主為僱員供款的強積金,絕對不可能,也不可以要求僱員攞返出來比僱主,因為這些供款,已經是百份百屬於僱員所有。

3)我想問勞工條例有冇呢D咁的事?!

>絕無此事。

4)我要點做?!

> 有關僱員被炒後的所有補償,可直接到你工作地區的勞工處投訴 ,當中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有關強積金,可向積金局投訴 。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參考: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支付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違例與罰則)

想了解多一些,最好看晒(第8章所有部份):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2010-07-24 5:42 am
僱佣條例規定:如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 5 年,非因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的,都可享有長期服務金;
長期服務金計法:(最後一個月工資 X 2/3) X 服務年資

僱員是無需退回僱主代供強積金給僱主的。

個僱主只是一味靠嚇,嚴重違反僱佣條例;為保障自己權益,應儘快向勞工處投訴。

2010-07-24 5:05 am
香港工會聯合會

九龍土瓜灣馬坑涌道12號

電話: (852) 3652 5700

傳真: (852) 2760 8477

電郵:[email protected]

網址:www.ftu.org.hk

希望佢地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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