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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 積 金 制 度 的 特 點 累 算 權 益 的 提 取 強 積 金 制 度 是 為 就 業 人 士 提 供 退 休 保 障 而 設 立 的 制 度 。 因 此 , 計 劃 成 員 必 須 根 據 《 強 積 金 條 例 》 的 規 定 , 到 65 歲 的 退 休 年 齡 才 可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然 而 ,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 計 劃 成 員 可 在 達 到 退 休 年 齡 前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這 些 情 況 包 括 : 年 屆 60 歲 並 提 早 退 休 ; 或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 或 完 全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須 由 醫 生 證 明 , 而 所 喪 失 的 工 作 能 力 , 必 須 與 之 前 所 從 事 的 最 後 一 類 工 作 有 關 ) ; 或 死 亡 ( 請 注 意 , 強 積 金 屬 成 員 遺 產 的 一 部 分 , 可 由 遺 產 代 理 人 申 索 ) ; 或 帳 戶 結 存 少 於 $5,000 , 在 過 去 12 個 月 沒 有 向 計 劃 作 出 供 款 , 並 表 明 無 意 在 可 見 的 將 來 成 為 受 僱 或 自 僱 人 士 。 有 關 申 索 累 算 權 益 的 規 定 及 程 序 , 請 參 考 強 積 金 指 引 IV.4 和 有 關 表 格 。資料來源:積金局
http://www.mpfa.org.hk/tc_chi/abt_mpfs/abt_mpfs_fms/abt_mpfs_fms_bp/abt_mpfs_fms_bp.html
2010-07-25 01:31:25 補充:
提早領取強積金死穴解破
【記者何妙芝】經濟不景氣時,不少人到積金局要求取回強積金,但大多因未滿六十五歲被拒絕。但強積金自實施四年以來,共有十九點一億元被提取,當中八億元是以「永久離開香港」理由被提取。原來巿民到國內居住亦可視為永久離港,只要申請人宣誓到內地長住並領有回鄉證,便可取回強積金,即使有人刻意濫用這提取條件,積金局亦無可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