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佢地係勞工署網頁打請人個到寫明返工時間係下午5點至零晨2點,每星期返6日.係大排當做野,返工時間係10個半小時~而且一個月先放2日假.
>首先,你要向你的僱主說明,你的工作時間係下午5點至零晨2點,除非你同意做10個半小時(OT唔一定有人工,你事先要同僱主傾妥,免卻日後有爭拗),如果你同意便沒有問題。
>勞工法例上,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 天可享有不少於1 天休息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參考:休息日)
>如果你同意一個月先放2日假,那便沒有問題,如果不同意,一定要同僱主說明,但一開始時是你不同意,而後期僱主要你一個月放2日假,那是違反勞工法例的,你有絕對反對的權利,僱主是不可以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的,
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故。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 天之內,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 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僱主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參考:休息日強迫工作)
2)僱主有權炒任何僱員,只要僱主依足勞工法例處理便可。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僱員參加罷工,並非僱主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合約的合法理由。
注意: 即時解僱是嚴重的紀律處分,祇有在僱員犯了非常嚴重的過失或經多次警告仍不改善的情況下才適用。
僱員在以下情況,亦可以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爲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支付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僱主須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 年。
3)如果明確證明僱主沒有為你供MPF的話,可向積金局投訴。
>僱主有為僱員供MPF的話,需給提供一份供款證明比該僱員。
本人建議,不必要事事投訴,先和僱主了解清楚事件,如果商討不果,才向勞工處求助,這是免傷和氣的最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