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前,輿訴雙方已宣誓,但作供時原告在法庭又講假話; 法官問:你孩子有工作嗎?原告答:"我孩子在X國,失業,沒有供養我。" , 假話被法官接納并在判案書引述," 至於雙方兒子,剛畢業不久,現在X國居住,原告說他失業,沒有供養他"。事實是孩子畢業多年,一直在X 國金融機構工作, 2年多前回到香港在一家大金融機構工作,并有供養他。現案件結案不久, 被告敗訴。但基於原告在法庭宣誓後公然講假話,誤導法官,影響法官判令,是否已構成藐視法庭,妨礙司法公正的刑事犯罪,。
在不想更改判令情況下,被告方可怎麼做?是通過律師上訴舉証,還是對原告已構成的刑事罪行報警?
另,民事案有時限(6或7年).,過了時限不能追索,刑事案有沒有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