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 case 能否構成誹謗罪?

2010-07-18 7:07 pm
第一,如果一個老闆在其他人(例如:職位更高的人) 面前聲稱下屬的不是(例
如:遲交... 等),但事實並不是如此,是老闆自己遲遲唔做野,最後要
下屬食死貓。

第二,老闆修改員工的文章, 最後向其他人說是老闆(它)自己的文章。

以上兩點,可否以刑法246條(誹謗罪) - 控告老闆呢?


請提供:
1. 誹謗罪條例內容
2. 實例 (Case Study)


備註: 根據第二件事情,老闆(它)有否侵犯員工的版權呢?

回答 (1)

2010-07-19 5:22 am
✔ 最佳答案
首先,誹謗普遍多是屬於民事訴訟,而且現行香港法例並沒有如你所說的刑法246條(誹謗罪)!!


但就有一條香港法例第21章《誹謗條例》,如果你認為某人向你作出誹謗行為,你可以循民事訴訟入稟法庭,要求對方作出道歉或賠償!


隨非某人觸犯了《誹謗條例》內的第5條,即『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


但永久誹謗罪,故明思義,必須是永久性質(即書面誹謗),首要條件是用文字,例如報紙雜誌用文字誹謗他人、電影或廣播等等!!而口語化的誹謗只能夠構成短暫式誹謗!


而誹謗主要分為故意及非故意的誹謗,而作出此行為的人便須要負上民事責任!而原告人(即受屈的一方),是無需證明被告一方的誹謗行為是故意或疏忽!!


隨了本人上述提及的《誹謗條例》第5條之外,普遍主要引用以下兩條,包括:


《誹謗條例》第23條,即『影響職位、專業或業務聲譽的短暫形式誹謗』,在短暫形式誹謗的訴訟中,如有關言詞乃刻意貶低原告人在該等言詞發布時所擔任或從事的任何職位、專業、職業、行業或業務者,則不論述及原告人所用的言詞是否關於其職位、專業、職業、行業或業務,均不必指稱或證明特殊損害。


《誹謗條例》第5條,即『非故意的誹謗』,凡任何人已發布被指稱為誹謗另一人的言詞,則如他聲稱他所發布的言詞乃無意地涉及該另一人,即可根據本條提出賠罪!!


本人上述提及的賠罪,意思即是例如誓章或公開聲明道歉等等,而賠償當然是金錢的損失或補償等等,而原告人(即受屈的一方)亦有舉證責任去證明因誹謗而引致的名譽或金錢的實質損失等等!


而誹謗的案件,一般來說是屬於有錢人的玩意,如果你認為你上司觸犯了以上法例,你亦要考慮大律師費的問題!


而且依你的陳述,你上司最多或者有機會是『影響職位、專業或業務聲譽的短暫形式誹謗』!


另外,你所提及的上司或老板有否侵犯你的版權,隨非你在入職前與公司另有協議,否則根據《版權條例》第14條規定,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製作的作品,例如你所提及的文章,僱主是該作品的版權的第一擁有人。


所以,你的上司或老闆,隨非與你另有協議,否則在法律上並不構成侵犯員工版權的問題!!


希望解答到你的問題。如仍有問題,可到我以下的個人網誌:
http://hk.myblog.yahoo.com/david-lee
參考: 本人現只專責勞資案件,出入法庭數百次!

收錄日期: 2021-04-21 23:30: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718000051KK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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