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警隊條例》第59條之『指紋及照片』規定,警務處長可保留所取得的任何人的鑑別資料,但如果:
(a) 決定不對該人控以任何罪行;或
(b) 該人被控某項罪行而在未定罪前獲法庭釋放,或在審訊或上訴中獲判無罪,則該等鑑別資料,連同其底片或複本,須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予以毀滅,或按該人的意願交付該人。
而以下情況,警務處長是有法定權力保留所取得的鑑別資料!!
1.如果你以前曾經就任何罪行被定罪;
2.又或如果你未滿18歲,但曾經因某項罪行被逮捕,但又未有被控該罪,而被警司警誡!
但你所講的經調查後不被起訴,究竟是經調查後證據不足以起訴,定還是你已有證據證明自己清白(需然在法律上你無需證明自己清白)!
因為如果是暫時無證據起訴,在法律上並不代表遲D無證據,例如下星期搵到新的證據等等!!
如果你真係想警方盡快在合理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予以毀滅,或按你意願將資料交給你,本人建議你向你的律師徵詢進一步的法律意見,你應聘請律師出信辦手續會較妥當
希望解答到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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