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約我也覺得沒有問題,只要你也認同便可,但合約內容需要清楚列明:
1)工作日期:2010年x月x日~2010年x月x日
2)工作時間:返11:00am~21:00pm
3)註明在該段合約期內,有4日需要放假
朋友,值得一提的是,僱主不可以胡亂扣薪: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參考:扣薪)
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1.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
過$ 300 ?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
四分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
4.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5.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
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8.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