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全職工公司, 要求員工如果兼職, 要向公司申請, 批的機會還不高.
我的疑問: 雖然很多公司甚至政府都有類似規管, 但全職員工所屬公司, 其實根據甚麼法理依據, 去要求有意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兼職的員工, 向全職公司申報/申請/甚至被反對?
我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做義工, 擔任沒酬勞的公職, 返教會帶團契, 返內地扶貧, 全職公司都不用我申請的.
如果要管, 全職公司又可否按同一法理根據, 要求員工向老闆申請帶團契?
為甚麼一旦有酬勞, 就賦予全職公司無尚規管權力?
反過來說, 兼職公司又可否管兼職員工的全職工作?
勞工法例上, 嚴格來說, 其實其沒有兼職這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