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其實你的問題並不複雜。
首先,你沒有給予僱主適當的通知期,而被僱主扣除7日人工,他這做法是完全合法的。 既然是合法的話,在這點上,你沒有理據返對扣薪,除非僱主的扣薪行徑是不合法的: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扣薪
僱主只可在下列情況下扣除僱員的工資:
1. 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 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
4.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5.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8.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僱主須優先扣除上列第(1) 至(7) 項後,才扣除第(8) 項目。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的書面批准,各項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僱員在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一
半(因缺勤及未付贍養費而扣除的薪酬除外)。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 萬元及監禁1 年。
至於,你的同事,並沒有被僱主扣除薪金,這也是!沒有違反勞工法例的,因為僱主給予這幾位沒有被扣除薪金的僱員的待遇是好過勞工法例所規定的,這當然也沒有問題。
你只可以說僱主是大細超,只要僱主的大細超並沒有違反勞工法例便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