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根據你所提及的有限度資料,暫且分析如下:
B假冒A的簽名當然一定有罪,如果警方現在仍未知道誰是B的話,又點認罪?所以,法理上,如果A一路都唔供誰是B的話,B是不會受到連累,隨非被警方查得出誰是B!!
至於A所講的抗辯理由相當薄弱,因法庭會考慮A是否有犯罪意圖!!
第一點:需然A並未填寫表格,但A卻有表面證據顯示,A可能有意圖或歧途,搵B頂包參加公司的培訓課程,從而騙取訓課程時的工時!
(但這一點可能亦有可以拗的餘地)
第二點:因事件已發生,試問A又點可以證明A回港後會主動申報事件?而且,就算A回港真的會主動向上司交代事件,但因為A已委託B假冒A的簽名去頂包參加公司的培訓課程,所以A可能有意圖或歧途騙取訓課程時的工時!而且根據你以上所說,公司揭發現事件之前,A仍未主動向上司交代,簡單D講,即係俾公司快左一步!
第三點:原因同上
因為A的抗辯理由,全部都是假設事件未揭發前會點點點....在法官眼中很大機會認為是狡辯....
但在法律上,最重要的一點是犯罪意圖,因為我個人認為,依你陳述的資料顯示,表面證據是A委託B假冒A的簽名去頂包參加公司的培訓課程而有意圖或歧途騙取訓課程工時,表面證據都幾充足!!!
1。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
(因為以欺騙手段獲得培訓工時,而且將會獲得報酬)
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8條的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因為以欺騙手段獲得培訓工時,而且將會獲得報酬)
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如果,A已填了工時申報表的話,亦觸犯了以下條例:
3。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8條的71, 72, 73及74條
有關偽造、製造、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4年!
因為涉及刑事罪行,建議A盡快徵詢律師的進一步意見,而且A在落口供時,應盡量有律師在場陪同,因為口供落左,便很難再推番之前的口供,為免影響自身的法律權益!
上述只是依據你所提供的有限度資料來暫且分析,因此請盡快向你的律師徵詢進一步的法律意見!
希望解答到你的問題。
如仍有問題,可到我以下的個人網誌:
http://hk.myblog.yahoo.com/david-lee
2010-07-20 12:28:00 補充:
候選編號 004 WongHi複製抄襲003 David Lee的答案....有無攪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