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薪酬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 個月期間。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按比例計算年假方法: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受僱日數/365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有薪年假的內容)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你要計算可以得回按比例年假日數前須先要確定兩項資料:1.這假期年你應享的年假日數;2.你離職前受僱日數。
1.這假期年你應享的年假日數是依《僱傭條例》所規定的7天年假還是僱主曾承諾過的11天年假是有爭議的!
可從《僱傭條例》中找理據證明僱主曾作出的承諾是有效的: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節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二章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2.你的受僱日數應是365減(8月5日~8月31日的日數),原因是你做到8月31日就足365日,但你準備只做到8月4日,8月5日離職,所以你就是欠了27日才受僱滿一年。你的受僱日數是365減27 = 338。
最後得出你能取回按比例年假薪酬日數:11 x 338/365 = 10.18630137,可得回年假薪酬就是過去12個月(未受僱滿12個月,就會是全部受僱期)的平均日薪 x 10.18630137。
以上就是依《僱傭條例》你於8月5日離職可取回的按比例年假薪酬的計算方法。計算起來確實相當煩瑣,若僱傭相方能達成協議並非必須依足《僱傭條例》規定的方法。但雙方有爭議就必須以《僱傭條例》列出的方法作標準。按《僱傭條例》年假日數按比例計算用於計算"共同假期年"時是小數作一日計,0.0001天都算作一天,但用於計算離職時按比例取回年假薪酬時,就不會小數作一日計,10.18630137絕不會算作11天。你若有興趣想知道甚麼是"共同假期年"可登入我提供的連接瀏覽《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有薪年假的內容)。
最後我仍會建議你盡可能和BOSS協商,他說『未做夠 一年唔會有11 日大假
只會得7 日』是有可能成立的,如果書面合約有這樣註明是會有效的,他給予較法例規定更多的年假日數,是有權利附加條件的,只要附加條件沒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就會有效。現刻的關鍵就要看你BOSS給予承諾時有沒有提出附加條件。最麻煩是你們沒有書面合約,雙方極可能會為作承諾時有沒有說過『未做夠 一年唔會有11 日大假
只會得7 日』而互不退讓,那就有機會要到勞工處作調解,在無法分辨誰說謊,調解員必定建議雙方互相讓步,那時這年應得的年假不會是7天或11天,而是互相讓步的9天,不接受勞工處調解,還可以申請由勞資審裁處裁決,結果極大機會還是以9天年假作準。如果你們能自己協商成功,就不用浪費時間上勞工處,更不必為得到法庭裁決而付堂費。
2010-07-10 00:29:35 補充:
David Lee :
我上過你的Blog看過,你自稱是專門負責勞資糾紛的執業律師,我敢說你是冒充的!你連如何計算假期年都不知道,根本就對《僱傭條例》一竅不通。你還不知道勞資審裁處是不接納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席聆訊,虧你還在日誌中繪聲繪影的描述自己以律師身份於勞資審裁處如何為當事人辨解,如何質詢對方。你自己活在幻想中啊!
2010-07-10 08:11:16 補充:
Spencer:是否實行"共同假期年"制度,是由僱主決定的,若公司並沒有實行"共同假期年",僱員自己並權利自己選擇共同假期年,其假期年只會保持入職後至12個月是第一個假期年,以後仍是每12個月一個假期年,樓主是上年9月1日入職,他第一個假期年應是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
2010-07-10 08:11:55 補充:
共同假期年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2010-07-10 14:56:36 補充:
David Lee:
你在個人博客
http://hk.myblog.yahoo.com/david-lee
是這樣自我介紹:
"由2005年起至今出入法庭與法官對峙次數超過300次,尤其處理勞資法庭案件數百宗,踏入08年決定開始將上庭遇到的無奈、辛酸及趣事都寫在網誌內。亦歡迎到此詢問有關僱傭條例嘅問題!"
2010-07-10 14:57:05 補充:
在一編名為"需然技術性撃倒4名尼泊爾籍申索人......有感而發"網誌有這樣描述:
"我在現職公司任職這4年幾,處理有關勞資的聆訊過百單, 出出入入法庭無3百都有2百次,每次都是以被告公司代表 身份出庭聆訊及作出抗辯..盤問證人等等,其實都習以為常............."
能與法官對峙、2百次代表被告公司抗辨、盤問證人等等,你認為自己不是想別人相信你是執業律師,還會是甚麼呢?
你知道冒充執業律師是嚴重的刑事罪行,盡快刪去博客內不當內容,我只看了首頁就肯定你胡說八道了。不要意為你沒說過"我是執業律師"就等如你沒有冒充律師這麼愚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