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遞辭職信後,7日大假問題

2010-07-09 10:45 pm
我係 上年 9 月1 日返呢份工,

一直都冇 簽 CONTRACT

佢同我講一年會有11 日大假

我7月5 號遞辭職信

BOSS 話我未做夠 一年唔會有11 日大假
只會得7 日

7 /12 X 11 = 6.4166666666

咁我應該有 6 日, 6.5 日定 還是 7 日大假

PLS KINDLY REPLY

回答 (4)

2010-07-10 10:13 am
✔ 最佳答案
1)雖然你與公司之間,並沒有簽署任何的僱傭合約,但口頭合約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你的僱主在你提出離職時,才對你說不足1年的只有7日大假,這是不可以的,除非在你上班前,已提及過此點而你又接受的話,那便不可推諉了。否則,僱主便是在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若事前得不到你的認同,是不合法的。

2)假設你離職需要1個月通知期,由7月5日開始通知,至8月4日收工為止,8月5日便正式與僱主終止僱傭關係。

3)你總共返了338日工。

4)以1年有11日大假計算,計法如下:
>假設你的公司每年大假的截數為為12月31日,那麼,

>你在2009年月1日至12月31日的大假日數為:11日x122日/365日=3.67日(不完整的日數進為完整日數即4日,這不是我憑口講的,是勞工法例所訂下的)

>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4日為止共216日,

>今年的大假日數為: 11日x 216日/365日=6.509589日

>所以,你總共可得的日數是:4日+6.51日( 4捨5入)=10.51日才對。

>所以,你所應得的年假,總日數是10.51日,而不是你所說的 6 日, 6.5 日定 還是 7 日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參考:共同假期年)

5)所以,並不是你所說的:咁我應該有 6 日, 6.5 日定 還是 7 日大假

6)在離職時,未放的大假,均以確實的大假日數來折算為金額,並不是以4捨5日來計算為完整的日數。

7)你應得到的如下: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




2010-07-13 00:41:33 補充:
網友T.K.KWAN:

>很高興有機會在這裡與你互相討論,無論結果是怎麼也好,最終得益的是提問者。

>正如我在上面所說,其實我並不確實知道提問者的公司之每年截假時段,所以只是假設提問者的公司每年大假的截數為為12月31日,並不是說明所有的公司是如此。

>你的論點:是否實行"共同假期年"制度,是由僱主決定的,若公司並沒有實行"共同假期年",僱員自己並權利自己選擇共同假期年....在這點上,我完全認同你的講法,因為也是不可推諉的勞工法例。

2010-07-13 00:42:31 補充:
網友T.K.KWAN(續)

>在這裡,我也有一個問題想問清楚,你說:樓主是上年9月1日入職,他第一個假期年應是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 但提問者並沒有說明他的公司是以入職日期來計算提問者的僱員的共同假期年...

>再者,提問者補充說明:我有keep 住第1 張申請年假紙 copy 同 最 latest ge 申請年假紙 copy , 上面都寫住 我annual leave entitlement 係11 日, 有冇用?

> 我個人認為提問者的公司已好明顯是單方面更改了僱傭合約,在這論點上,你有何看法?

2010-07-13 00:46:42 補充:
網友T.K.KWAN(續)

>我們的目的,同樣是希望帶正確的訊息帶給提問者,並不計較什麼分數的得失,你同意我這個論點嗎

>如我帶出不正確的訊息,也請網友T.K.KWAN指點,有道理的,我樂意接受,多謝!

2010-07-13 00:50:39 補充:
更正資料:

>你在2009年月1日至12月31日的大假日數為:11日x122日/365日=3.67日(不完整的日數進為完整日數即4日,這不是我憑口講的,是勞工法例所訂下的)

應該是:你在200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的大假日數為:11日x122日/365日=3.67日(不完整的日數進為完整日數即4日,這不是我憑口講的,是勞工法例所訂下的)
2010-07-10 7:41 am
年假薪酬
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以下「指明日期」前12 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 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終止僱傭合約時的年假薪酬
假期年是指僱員開始受僱日及其周年日起之後的12 個月期間。
如僱員受僱滿整個假期年而仍未放取有薪年假,則不論以任何理由終止僱傭合約,僱主須支付工資給僱員以代替未曾放取的年假,而在計算該等年假薪酬的每日款額時,應以「終止合約的日期」為「指明日期」。
如僱員在個別假期年內只受僱滿 3 個月但不足12 個月,除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須支付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給僱員。

按比例計算年假方法: 該假期年可享有的年假日數 x 受僱日數/365

~~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有薪年假的內容)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你要計算可以得回按比例年假日數前須先要確定兩項資料:1.這假期年你應享的年假日數;2.你離職前受僱日數。

1.這假期年你應享的年假日數是依《僱傭條例》所規定的7天年假還是僱主曾承諾過的11天年假是有爭議的!
可從《僱傭條例》中找理據證明僱主曾作出的承諾是有效的: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即屬無效。
~~節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二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2.你的受僱日數應是365減(8月5日~8月31日的日數),原因是你做到8月31日就足365日,但你準備只做到8月4日,8月5日離職,所以你就是欠了27日才受僱滿一年。你的受僱日數是365減27 = 338。

最後得出你能取回按比例年假薪酬日數:11 x 338/365 = 10.18630137,可得回年假薪酬就是過去12個月(未受僱滿12個月,就會是全部受僱期)的平均日薪 x 10.18630137。

以上就是依《僱傭條例》你於8月5日離職可取回的按比例年假薪酬的計算方法。計算起來確實相當煩瑣,若僱傭相方能達成協議並非必須依足《僱傭條例》規定的方法。但雙方有爭議就必須以《僱傭條例》列出的方法作標準。按《僱傭條例》年假日數按比例計算用於計算"共同假期年"時是小數作一日計,0.0001天都算作一天,但用於計算離職時按比例取回年假薪酬時,就不會小數作一日計,10.18630137絕不會算作11天。你若有興趣想知道甚麼是"共同假期年"可登入我提供的連接瀏覽《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四章(有薪年假的內容)。

最後我仍會建議你盡可能和BOSS協商,他說『未做夠 一年唔會有11 日大假
只會得7 日』是有可能成立的,如果書面合約有這樣註明是會有效的,他給予較法例規定更多的年假日數,是有權利附加條件的,只要附加條件沒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就會有效。現刻的關鍵就要看你BOSS給予承諾時有沒有提出附加條件。最麻煩是你們沒有書面合約,雙方極可能會為作承諾時有沒有說過『未做夠 一年唔會有11 日大假
只會得7 日』而互不退讓,那就有機會要到勞工處作調解,在無法分辨誰說謊,調解員必定建議雙方互相讓步,那時這年應得的年假不會是7天或11天,而是互相讓步的9天,不接受勞工處調解,還可以申請由勞資審裁處裁決,結果極大機會還是以9天年假作準。如果你們能自己協商成功,就不用浪費時間上勞工處,更不必為得到法庭裁決而付堂費。

2010-07-10 00:29:35 補充:
David Lee :
我上過你的Blog看過,你自稱是專門負責勞資糾紛的執業律師,我敢說你是冒充的!你連如何計算假期年都不知道,根本就對《僱傭條例》一竅不通。你還不知道勞資審裁處是不接納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席聆訊,虧你還在日誌中繪聲繪影的描述自己以律師身份於勞資審裁處如何為當事人辨解,如何質詢對方。你自己活在幻想中啊!

2010-07-10 08:11:16 補充:
Spencer:是否實行"共同假期年"制度,是由僱主決定的,若公司並沒有實行"共同假期年",僱員自己並權利自己選擇共同假期年,其假期年只會保持入職後至12個月是第一個假期年,以後仍是每12個月一個假期年,樓主是上年9月1日入職,他第一個假期年應是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

2010-07-10 08:11:55 補充:
共同假期年
僱主可指定任何連續12 個月爲其所有僱員的共同假期年。如僱主有意作此安排,應於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每名僱員,或於工作地點的顯眼地方張貼告示。
如僱員在指定的共同假期年內並未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12 個月,則該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應按比例計算。如計算上出現分數,皆進爲整數計算。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2010-07-10 14:56:36 補充:
David Lee:
你在個人博客http://hk.myblog.yahoo.com/david-lee
是這樣自我介紹:
"由2005年起至今出入法庭與法官對峙次數超過300次,尤其處理勞資法庭案件數百宗,踏入08年決定開始將上庭遇到的無奈、辛酸及趣事都寫在網誌內。亦歡迎到此詢問有關僱傭條例嘅問題!"

2010-07-10 14:57:05 補充:
在一編名為"需然技術性撃倒4名尼泊爾籍申索人......有感而發"網誌有這樣描述:
"我在現職公司任職這4年幾,處理有關勞資的聆訊過百單, 出出入入法庭無3百都有2百次,每次都是以被告公司代表 身份出庭聆訊及作出抗辯..盤問證人等等,其實都習以為常............."

能與法官對峙、2百次代表被告公司抗辨、盤問證人等等,你認為自己不是想別人相信你是執業律師,還會是甚麼呢?
你知道冒充執業律師是嚴重的刑事罪行,盡快刪去博客內不當內容,我只看了首頁就肯定你胡說八道了。不要意為你沒說過"我是執業律師"就等如你沒有冒充律師這麼愚昧啊。
2010-07-10 1:38 am
你在月5號遞辭職信, 以一個月通知對方, 即你應在8月5號離職, 計算如下:
工作時期: 11.12月.
應得大假: 7/12X11.12=6.5 或6.49天 (要視乎你老闆是否給你整數).
希望以上幫到你.
2010-07-09 11:33 pm
依你的計算,你應是7月5 號遞辭職信,以及一個月通知,即你離職日期係一個月後即8月4日是嗎?

如照你的計法如果是6.4166,因為法例係唔會計小數點,所以以你的計法的話,四捨五入後即係有7日!

但我個計法有d唔同,暫假設你於7月5 號遞辭職信,以及是需要一個月通知,即是你的受僱期是: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4日來計算,即受僱了338日(即2009年的122日+2010年的216日=338日!

假設你由入職至現在並無放取有薪年假,即是你可享有兩個假期年內的按比例計算,包括:

200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即122/365 x 11 = 3.67(以整數計算即=4)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4日
即216/365 x 11 = 6.51(以整數計算即=7)

希望解答到你的問題。
如仍有問題,可到我以下的個人網誌:
http://hk.myblog.yahoo.com/david-lee



2010-07-10 12:05:17 補充:
T.K. Kwan網友:
我從來無講過我是執業律師,請你慎言!

現實世界以及網上世界,各人都對法律都會有不同的見解,各人有各人的答法,本人亦有留意你及其他網友回答的問題,亦從來無打算質疑其他網友的解答,本人只是本著回答問題而矣!

因此,本人亦希望你是用此態度『出心』繼續一如以往在Yahoo知識+內解答網友的問題及煩惱,並不要再次茅頭向著本人並挑起事端,謝謝!

冒充執業律師是嚴重的刑事罪行,因此懇請你向本人道歉,謝謝!

2010-07-10 17:23:24 補充:
Mr. T.K. Kwan網友:
本人容忍亦有一定的限度,請你不要在這裡挑起事端了,亦不要再次抺黑本人,如你想回答網友問題就請繼續為網友服務!我今天經在Yahoo知識+的發信系統寄了一封信給你,我寄俾你的信內容亦已相當客氣,未知你是否已抽時間閱畢?

不過,聽你講以上的說話,我已經好肯定你並不熟識法律行業內的運作,而且是紙上談兵,更沒有出席過勞資審裁處的法庭聆訊!如果你連勞資審裁處的審訊過程,以及對本人的工作不甚了解的話,亦請你對本人的抺黑到此為止!

如果你只用一些有限度的紙上談兵法律知識,而且並不熟識法律行業運作,以及勞資審裁處的真實運作的情況下而評擊我,難道你認為自己是對的?請你再一次慎言,謝謝!

2010-07-10 17:34:51 補充:
而且供錯誤認為執業律師才可以上庭代表作出抗辯就錯的了,第一:在法律界並不只是有執業律師一個工種,第二:有很多法律界相關行內人士會在不同的機構工作,例如政府部門、半公營機構、私人機構、工會、商會等等!

而且正因為不是執業律師,才會在審裁處級別的法庭發揮到更大效用!

既然你的言語上向我作出挑釁,但你問心個句,我有無因應你的不友善言詞,而在回應你的文字上調轉說你的愚昧?

請網友你不要再使用有限度的知識及不熟運作的情況下,而向他人作出評擊!萬分感激!
參考: 本人現專責勞資案件,出入法庭數百次!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21:3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709000051KK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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