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您好,週休假期愉快!
對於所提問,蒜蒜以Q&A提供自己的見解供參:
Q:房子已被查封還會有其他債權人來做查封的動作嗎?
A:依目前的強制執行程序,不動產是不得辦理重覆查封,但是只要有取得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執行名義的債權人,還是可以請求併案執行!也就是說後案者必須併入前案一起執行!
Q:被聲請拍賣,但一拍金額不夠還第一債權人(銀行)所以不得第二拍
A:應該說執行程序的目的是要使債權實現!
但是不動產有抵押權(有優先受償權利)的問題,如果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並未取得抵押權硬要執行拍賣,法院仍會進行鑑價及拍賣程序,但是拍賣價格如果不足以清償優先順位債權人,法院將會以執行無實益駁回普通債權人的聲請!參閱強制執行法第80-1條第一項: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Q:另我戶籍並未遷入該房子
這樣債權人可以帶鎖匠申請強制入屋執行任何動作嗎?
A:依強制執行法第3-1條第二項: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同條第三項: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所以啦!應該是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需發文知會債權人(找鎖匠)及警察機關配合執行,並不是您認為的債權人自己找鎖匠進入!
如果還有疑義,歡迎再來信討論啊!
2010-07-10 18:41:33 補充:
Q:所以入屋執行是由法院提出而不是由債權人提出?
A:應該說是債權人提出聲請,法院會依程序裁定是否准予辦理?
Q:若入屋會做何動作?可四處翻找嗎?
A:原則上只是要確定房子的使用情形(有人居住?誰居住?還是空屋?)所以原則上對陳設物品不可以隨意翻動!
依提問,債權人(當舖)要求辦理強制執行應該是要給予壓力的成分為多,因為房子如果設定抵押權,原則上普通執行名義債權人執行應該是無實益!
2010-07-11 19:38:08 補充:
Q:入屋確定房子的使用情形之後又會如何
貼封條嗎?現場的家電等家俱還能使用否?還是會全數被搬走?
所以若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後會先發出法院的單子告知嗎?
A:確定使用情行的目的只有一個:定訂拍賣條件是否【點交】!
房子既然已經查封,當時已經貼封條了,所以履勘時不必再貼一張封條啊!
債權人如果要執行【家電或家具】必須提出證據該【家電或家具】係債務人所有法院
會准予執行拍賣程序!
所有拍賣程序的依據均依法院通知單為準!
2010-07-12 22:13:55 補充:
Q:所以倘若法院發文知會債權人時也會發文告知債務人或該處居住人嗎?
是否會在回家時發現家裡己被人進來過
A:履勘前法院會以掛號信知會居住人(法院必須知道是誰居住)及債務人當日必須在場,如無人應門,履勘不會因此停止!還有:您可以主動與管區警員或法院書記官連絡那一天會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