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收到執行處文件...

2010-07-08 8:29 pm
約10年前朋友表弟借朋友名義買車,登記在朋友名下...
時間過了好幾年,前2年我朋友的老婆因為到執行處幫朋友
補繳稅金才知道還有20多萬的罰金(其中停車場費用佔一半以上)...
後來上了監理所網站去查,還真的有這一件事情...這中間有一半的金額
是因為當時沒有繳交然後加倍罰金的...所以朋友研判一定是因為他表弟
將車不使用後放置在停車場不理會...導致他名下一堆罰金...
而他表弟也因為出了事情不知道人在哪裡了...

但我朋友卻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情(因為他長時間不再家)...
朋友太太有詢問是否可分期? 但執行處部分是回答說最多12期...
可是因為本來就沒有太多的收入...ㄧ個月不到40000~所以怎麼可能
每個月拿出一半的錢繳納???

後來辦事人員告訴她太太說那可以有多少就劃撥多少到指定帳戶...
(好像是監理所或是執行處的指定帳戶)...這樣也許可以慢慢還清...
由於朋友沒有固定工作,自從接到這個消息後...也無法找正式工作(因為會被扣薪水)

因緣際會下有老闆找我朋友出國幫忙工作...想請問,
若是我朋友有機會回國,是否會因為這20幾萬的罰單(有一些是稅金)...
造成無法再次出境的狀況??

因為她太太很擔心...這樣會斷了家裡生計...
更新1:

謝謝大家的解答...不過我的重點不是稅金...而是89-95年這中間的交通事件罰金的部份...也是ㄧ樣的嗎?

回答 (2)

2010-07-08 9:54 pm
✔ 最佳答案
不會限制出境.以下條文供你閱讀:

發布日期
民國97年09月09日
主題
稅捐限制出境條文修正:

發布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24條條文修正案於8月13日總統公布,大幅放寬限制出境處分條件;據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97年8月15日前因欠稅遭限制出境的案件,該
所已清查合於解除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即時辦理解除出境限制。


  
該所特別說明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高限制出境金額: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內者,將不再限制出境。


  
二、因欠稅被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


  
該所進一步表示,雖大幅放寬限制出境條件,但民眾欠繳應納稅捐,仍應儘速繳納,俾免遭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就欠稅
人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民眾切勿因欠繳稅捐,致使損害自身權益。

2010-07-09 04:11:54 補充:
交通罰款不要超過100萬.也不會限制出境!
2010-07-08 8:34 pm
20幾萬而已對國庫來說算小咖!!他不會去限制出境!

收錄日期: 2021-04-26 21:19:5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708000016KK0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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