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過了好幾年,前2年我朋友的老婆因為到執行處幫朋友
補繳稅金才知道還有20多萬的罰金(其中停車場費用佔一半以上)...
後來上了監理所網站去查,還真的有這一件事情...這中間有一半的金額
是因為當時沒有繳交然後加倍罰金的...所以朋友研判一定是因為他表弟
將車不使用後放置在停車場不理會...導致他名下一堆罰金...
而他表弟也因為出了事情不知道人在哪裡了...
但我朋友卻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情(因為他長時間不再家)...
朋友太太有詢問是否可分期? 但執行處部分是回答說最多12期...
可是因為本來就沒有太多的收入...ㄧ個月不到40000~所以怎麼可能
每個月拿出一半的錢繳納???
後來辦事人員告訴她太太說那可以有多少就劃撥多少到指定帳戶...
(好像是監理所或是執行處的指定帳戶)...這樣也許可以慢慢還清...
由於朋友沒有固定工作,自從接到這個消息後...也無法找正式工作(因為會被扣薪水)
因緣際會下有老闆找我朋友出國幫忙工作...想請問,
若是我朋友有機會回國,是否會因為這20幾萬的罰單(有一些是稅金)...
造成無法再次出境的狀況??
因為她太太很擔心...這樣會斷了家裡生計...
更新1:
謝謝大家的解答...不過我的重點不是稅金...而是89-95年這中間的交通事件罰金的部份...也是ㄧ樣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