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眾地方的釋義

2010-07-07 10:55 pm
希望知道
是否任何人可以進入的地方
便屬於公眾地方?

廣場是否公眾地方
港鐵未繳費區域範圍又是否公眾地方?

煩請指教
更新1:

To che yuen 由於警隊條例中沒有就公眾地方釋義. 那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對公眾地方的釋義 又能否涵蓋於警隊條例?

回答 (1)

2010-07-08 1:30 am
✔ 最佳答案
法律上就公眾地方的既定議有不同的釋義/詮釋,視乎有關情況/相關法律條文。

例如法例禁止在公眾地方吸煙,有關法律條文的公眾地方泛指總面積被.....

又例如經營色情場所,有關法律條文的公眾地方則泛指任何人都能無限制自由進出進入既地方,早前有單案件,法庭解釋,雖然夜總會屬公眾地方,但夜總會裡租給客人的房間只有租用者能使用,並不屬於公眾地方。

(....地方候補)

2010-07-08 10:25:14 補充:
樓主: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對公眾地方的釋義能否涵蓋於警隊條例 ?

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對公眾地方的釋義:

(第一點)
公眾地方”、“公眾場所”(public place) 指─
(a) 公眾街道、公眾碼頭或公園;及
(b) 公眾繳付費用便可進入,或者公眾可以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劇院、各類公眾娛樂場所或其他公眾休憩場所;

(

2010-07-08 10:25:19 補充:
第二點)
且根據第一章2條(1): "除非在本條例或其他條例、文書的內容出現用意相反之處",否則本條例的條文適用於本條例、其他現行的條例(不論其實施日期早於或遲於本條例的生效日期)及根據或憑藉這些條例而訂立或發出的文書。

由第二點可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是適用於/涵蓋任何其他條例,如其條例本身並沒有例明公眾地方的定義/定義含糊(相反定義除外)。

2010-07-08 11:09:56 補充:
涉及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47(1)(a)及117(1) 條所指罪行,法庭就公眾地方的釋議可參考 HCMA146/2008

故此,就公眾地方、公眾場所既定義,法庭會就案件發生時的所有情況細節而小心作出考慮,因為很多案件,如上述所上例,很多案件發生的地方如不能證實為公眾地方、公眾場所,便不能入罪。

廣場是否公眾地方? 是,因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

港鐵未繳費區域範圍又是否公眾地方? 要睇情況。

至於上訴庭?終審庭>就禁煙條例中所指的公眾地方,sorry,要花d時間找找本人的剪報:( 新聞都有賣過)

收錄日期: 2021-04-21 00:03:4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707000051KK0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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