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終止勞動契約的問題

2010-07-08 1:00 am
一名員工才來做第三個月,第三個月月中因運送過程中不慎造成公司的機械損壞,隔日在沒有告知的情形下沒來上班(事故後第一日),再隔一日有來上班(事故後第二日),再隔一日一樣沒預告就沒來上班(事故後第三日),再隔一日有來上班(事故後第四日),再隔一日還是沒預告就沒來上班(事故後第五日),之後就說不做了,求償部分以及這位勞工還想要求這半個月的薪水的部份,站在雇主方面該如何處理,連續三次隔日故意不來上班,明顯的是再逃避連續曠職三日顧主得以直接解雇這項規定,這前兩個月也有明顯的不適任此一工作也有偷懶之虞。我有稍微翻了一下勞基法第12條勞動契約的終止-解雇第五項,故意損耗機械、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顧主受到損害者,這一項是否能適用?
更新1:

此員工在將機器搬運上貨車時,有其他資深員勸說這樣綁是不安全的,但是他卻沒有聽勸,就直接將貨車開出,果然在離公司五分鐘不到的路程機器就倒了,這件事有拍照另外肇事的員工也有證實有被勸說,這是否已經有故意之嫌?

回答 (2)

2010-07-08 1:23 am
✔ 最佳答案
你舉的勞基法第12條勞動契約的終止-解雇第五項,故意損耗機械、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顧主受到損害者
這一項不能適用
因為你一開始已經講得很清楚「第三個月月中因運送過程中不慎造成公司的機械損壞」
因運送過程中「不慎」就「沒有故意」的事實呀,不是嗎?
其次,勞工沒有連續三天或一個月內累積六天曠職,也不構成勞基法第12條第一款之六的行為
所以,雇主頂多只能以「勞工違反公司請假規定影響主管工作調度的過失」憑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之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開除他
當然薪資必須算清楚給人走,才不會有爭議
2015-03-03 10:5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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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4 10: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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