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妳要知道自己是否連續性合約僱員,如果是,妳需要依照與公司簽定的僱傭合約的離職通知期作出通知,但勞工法例上說明,不可以少於7日(多過7日也是何法的,有些公司是14,有些公司則是1個月)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1.pdf
(參考:連續性合約)
2)假設妳是連續性合約僱員,妳要在9月5日完成工作便正式離職的話,那必需在9月5日之前7日通知公司(也假設妳的通知期也是7日來計算),即最遲要在8月30日當日通知公司,但妳再早多2~3日通知公司也是沒有問題的,只要公司承認妳可以在9月5日完成工作便正式離職就可以。
3)以上述來舉例,妳完全沒有7日通知期的話,便要補足7日的人工比公司。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請參考: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表一>)
以下妳需要特別留意,因為會好影響妳的離職通知期:
假如妳不是連續性合約的僱員(即雖然連續4星期為同一僱主工作,但每個星期的工作時間都不過18小時)那麼,妳的通知不會依照勞工法例去執行,而事實上,在現行的香港勞工法例當中,只是說明終止<連續性合約>的通知金及其代通知金。因此在這情況下,妳需要依照妳與公司之間的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而執行,如是7日便是7日,如是1個月便是1個月。
特別留意:
勞工法例上,只是說明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不可少於7日,但並沒有說明最高是多少,即是說,雙方在合約或口頭協議如註明是1個月的話便是1個月;明是2個月的話便是2個月;這是不可推諉的。(如在試用期的頭1個月內離職,不論是<連續性合約>或<非連續性合約>的僱員,同樣不需要任何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所以,現在妳需要清楚知道自己是否<連續性合約>的僱員,或是<非連續性合約>的僱員。
攪清楚之後,才可以清楚妳的離職通知期是多少(根勞工法例的,就是不少於7日,假設清楚知道自己是<非連續性合約>僱員的話,便要遵守妳與僱主之間的協定(也是不少於7日)萬一是1個月通知期的話,那麼妳便需要在8月6日當日通知僱主了。
今次自問答得有點兒亂,但希望妳能看得明白。
再者,歡迎妳致電24小時政府熱線1823<部門名稱:勞工處>,去求
證我的說法有沒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