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務糾紛}業主要趕我走,點算?

2010-07-03 5:24 pm
本人於兩年前租住一單位,去年因一年死約後調整租金而跟業主另簽新約。
這份新約沒有寫明生、死之分,只有相關條款如下:

「...訂明租用1年,由09年8月1日起至10年7月31日止。... 如業主要收回樓宇,亦須要一個月前通知租客。」

業主現在於7月頭便問我是否打算續租,我坦白說打算於8月尾便搬走。
業主得悉後便即時發爛,說現在便即時給我一個月通知,要我於7月31日搬走。


問題一:
據相熟地產經紀所言,「一個月通知」的意思是在死約完結後才計算,換言之,業主最快在7月31日才可以通知我,然後8月31日才可收回單位。請問我這樣有沒有理解錯誤?問題是,以上租約中的一年期,究竟屬於生約還是死約?(那是標準租約,只有以上文句,沒有其他相關條款了)


問題二:
因私人問題,我在7月尾也搬不走,即使勉強提早,也要8月中。我本想跟業主相議,唯此人多次不接聽我的電話,只以短訊無禮地堅持要我7月31日搬走。因我發覺此人十分不講理,恐怕要取回按金不是容易的事,現打算7月及8月不交租,住埋兩個月按金便算。我想請問,有沒有熟悉相關法律的朋友可以告訴我,若果業主強行收回單位(無論是以合約完結還是欠租為理由),根據法律程序,最快可以何時才可收回單位?


最後,我想強調我不是租霸。我交租一直有早無遲。
我只是被迫遷、被無禮對待的一個苦租客。
我沒有佔便宜的打算,只想住埋兩個月按金,八月尾搬走。

回答 (2)

2010-07-03 8:36 pm
✔ 最佳答案
訂明租用1年,由09年8月1日起至10年7月31日止。... 如業主要收回樓宇,亦須要一個月前通知租客。」

以上... 如業主要收回樓宇,亦須要一個月前通知租客。請問.. 代表有冇字?係咩字?

法律上,組約如冇訂明續租條件,那”於租約完結後”,組約會每月自動續租,雙方如欲要終止組約,必先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但是,依家你個情況係業主通7月頭已經通知你租約一完(即7月31日)你就要即時搬,你絕對有權咁做,不過你記真d佢7月頭邊日比通知你,佢要比返至少一個月。

重點,如述,佢有權於任何時間比不少於一個月既通知你(但到期日不能早於租約結束日(即不能早於7月31日或之前),你亦唔可以諗住唔交最後2個月租,諗住抵銷返2個月按金,你咁做變左係你唔岩(違返左租約,吃虧是你)。佢有權告你追返你2個月租(”連訟費”)(不過佢會唔會花$花時間告你,我就有保留)。

建議,你記真d佢7月頭邊日比通知你,最好有黑紙白字紀錄(唔知佢會唔會玩野,玩起上黎,佢自己蝕章),你都係照佢一個月通知搬走為上上策。如果真係唔得,你就一定要用書信通知佢你既建議,列明你打算幾時走(最好不要拖太耐(如最遲8月中),絕對唔好唔交最後兩月租,如果佢到時玩野告你話你收左一個月通知都唔搬,你起碼都可以拎返d書信比法庭睇,你既要求亦屬合理,由始至終都係好租客,保障自己唔使輸訟費。

2010-07-03 12:41:16 補充:
根據法律程序,最快可以何時才可收回單位?
最快由入稟到有執達利上門,即使經土地審栽處,最快都要4個幾月,如經區院最快都要半年。

2010-07-03 12:43:23 補充:
法律上,組約如冇訂明續租條件,那”於租約完結後”,租約會每月按月自動續租,雙方如欲要終止組約,必先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但是,依家你個情況係業主通7月頭已經通知你租約一完(即7月31日)你就要即時搬,佢係絕對有權咁做,不過你記真d佢7月頭邊日比通知你,佢要比返至少一個月,但到期日不能早於租約結束日(即不能早於7月31日或之前)。
2010-07-04 3:26 pm
1. 死約中有生約
09年8月1日起至10年7月31日止即為死約, 單方面不能提前終
止租約,除非雙方同意。「一個月通知」因未有清楚寫明
理解為租約屆滿前一個月通知, 若雙方同意新訂的租金可
續約一年, 相反業主自有打算, 是保障業主的做法。因現在沒
有租管, 業主可不需通知下, 約到期就可收樓。

如果業主或租客只要在任可時段一個月通知就可終止租約,
對雙方都布沒有保障, 所以應該如上述所講。
2. 收樓及法律責任
因業主選擇收樓不租予閣下,法理上是合理的。
7月31日不搬走是屬侵佔他人地方, 業主可入稟土地
審裁署申請收樓及追討其間的損失 (包括但不限於租金、管理費、
,差餉及法律費用。)
若你依時搬走, 業主需即時檢收單位如沒有未支付的費用 (可能水費、
電費或煤氣費等)及其他設備的損壞 (不包括自然老化或人為)。
業主需要即時交回按金予你。你亦可要求當日收回按金, 如租
樓時經由地產代理, 你可要求他們一同到場交樓予業主 (作為
第三証人)
3. 租金/按金
所有租約或法庭理解是租金不等同按金, 你需要交租至約滿(即31/7),
當然為避免誤會最好與業主講明最後的一個月租在按金中扣除。
但業主有權不接受, 因為他未知你會否進行破壞。
4. 其實一般業主都會同意租客多租1, 2個月, 因為唔容易於
短時間內找到理想的租客。如你所說的業主情況, 建議找區議員
協助解決問題, 希望業主知難而退, 肯妥協。否則在法理上,
你沒有理據, 只是你推想業主不會發還按金。若真是, 你可入
稟小額錢債審裁署(少於5萬)向業主追討 (包括但不限於按金, 即
包括入稟費, 交通費, 郵費, 所有上庭而需請假的薪金(若判決
勝訴當日向法官提交)。
GOOD LUCK.


收錄日期: 2021-04-12 13:49:4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703000051KK0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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