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兩年前租住一單位,去年因一年死約後調整租金而跟業主另簽新約。
這份新約沒有寫明生、死之分,只有相關條款如下:
「...訂明租用1年,由09年8月1日起至10年7月31日止。... 如業主要收回樓宇,亦須要一個月前通知租客。」
業主現在於7月頭便問我是否打算續租,我坦白說打算於8月尾便搬走。
業主得悉後便即時發爛,說現在便即時給我一個月通知,要我於7月31日搬走。
問題一:
據相熟地產經紀所言,「一個月通知」的意思是在死約完結後才計算,換言之,業主最快在7月31日才可以通知我,然後8月31日才可收回單位。請問我這樣有沒有理解錯誤?問題是,以上租約中的一年期,究竟屬於生約還是死約?(那是標準租約,只有以上文句,沒有其他相關條款了)
問題二:
因私人問題,我在7月尾也搬不走,即使勉強提早,也要8月中。我本想跟業主相議,唯此人多次不接聽我的電話,只以短訊無禮地堅持要我7月31日搬走。因我發覺此人十分不講理,恐怕要取回按金不是容易的事,現打算7月及8月不交租,住埋兩個月按金便算。我想請問,有沒有熟悉相關法律的朋友可以告訴我,若果業主強行收回單位(無論是以合約完結還是欠租為理由),根據法律程序,最快可以何時才可收回單位?
最後,我想強調我不是租霸。我交租一直有早無遲。
我只是被迫遷、被無禮對待的一個苦租客。
我沒有佔便宜的打算,只想住埋兩個月按金,八月尾搬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