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公積金,如何處理

2010-07-03 5:53 am
我在06年3月己解除破產令,2010年1月向公積金公司提取26萬公積金,但全部由破產署接管連解除破產令後13萬都接管,破產前12萬都術解除破產令後錢都要拿走真不公平?
更新1:

13萬未能發回因署方說因有個案上訴排期上訴訟如上訴都是失敗我一元都拿唔到!

更新2:

Cecimak 1995多謝你的幫肋

回答 (1)

✔ 最佳答案
tommy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解除破產令後錢都要拿走真不公平?

答:破產者在破產令頒布前積聚的公積金,的確是會隨著破產令的頒布而被破產管理署充公!

就算當時署方並未強行充公,但必會發信通知公積金受託人凍結破產者提取公積金的權利!故當有提取情況發生時,受託人便會知會破產管理署,和按其指示將公積金權益上繳給署方!

但祇限破產令頒布前和破產期間累積的公積金款項!
當破產期滿後存下的公積金會屬於已解除破產者身份的人所有!署方不能強行充公以償舊債!

想請問 tommy 兄一聲,署方有明言你破產期滿後所積聚的十三萬公積金,會是要充公償債?
還是暫時由署方接管,待算清署方應當接收的部分後再退回餘額呢?

建議 tommy 兄向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查問,要求對方澄清和將於何時退回破產期滿後所積聚的公積金餘額!

按破產法例的規定,破產期滿後按理所有登記在這破產令上的債項,不管清還與否都會一筆勾銷,破產者無需再行負責!(當然欠政府的債或某些法庭判定的還款例外)
故此破產者在解除破產令後積聚的財產,按理屬個人所有,理應不會被署方充公!即如破產期滿後無需再向署方申報收支情況和上繳一般道理!

故或許署方祇是先一筆過接收這些公積金權益,待扣除應收之數才將餘額退回給你!由於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如何,大家亦心中有數!所以建議樓主追問一下確實的情況!
還有一點,就是關乎數目方面!tommy 兄自行計算評估有約十三萬的數目是於破產期滿後積存的,但假設署方會退回餘額,數目或許會少於這個數字!
因為署方或會扣除行政費或手續費,對此請你亦要有心理準備!

2010-07-05 08:46:43 補充:
署方回覆的意思即是有前債權人仍就樓主的前債務在糾纏嗎?

如果是的話那其實樓主亦無需太失望!因為除非對方有充分和特殊的理由,法庭才會遂其所請!

否則通常都會駁回對方的呈請!因為這個做法有違破產法例保障破產者,於期滿後獲豁免債務的精神!

但結果當然要視乎對方的理據和法官的判斷!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19 22: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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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702000051KK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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