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tommy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解除破產令後錢都要拿走真不公平?
答:破產者在破產令頒布前積聚的公積金,的確是會隨著破產令的頒布而被破產管理署充公!
就算當時署方並未強行充公,但必會發信通知公積金受託人凍結破產者提取公積金的權利!故當有提取情況發生時,受託人便會知會破產管理署,和按其指示將公積金權益上繳給署方!
但祇限破產令頒布前和破產期間累積的公積金款項!
當破產期滿後存下的公積金會屬於已解除破產者身份的人所有!署方不能強行充公以償舊債!
想請問 tommy 兄一聲,署方有明言你破產期滿後所積聚的十三萬公積金,會是要充公償債?
還是暫時由署方接管,待算清署方應當接收的部分後再退回餘額呢?
建議 tommy 兄向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查問,要求對方澄清和將於何時退回破產期滿後所積聚的公積金餘額!
按破產法例的規定,破產期滿後按理所有登記在這破產令上的債項,不管清還與否都會一筆勾銷,破產者無需再行負責!(當然欠政府的債或某些法庭判定的還款例外)
故此破產者在解除破產令後積聚的財產,按理屬個人所有,理應不會被署方充公!即如破產期滿後無需再向署方申報收支情況和上繳一般道理!
故或許署方祇是先一筆過接收這些公積金權益,待扣除應收之數才將餘額退回給你!由於政府部門的工作效率如何,大家亦心中有數!所以建議樓主追問一下確實的情況!
還有一點,就是關乎數目方面!tommy 兄自行計算評估有約十三萬的數目是於破產期滿後積存的,但假設署方會退回餘額,數目或許會少於這個數字!
因為署方或會扣除行政費或手續費,對此請你亦要有心理準備!
2010-07-05 08:46:43 補充:
署方回覆的意思即是有前債權人仍就樓主的前債務在糾纏嗎?
如果是的話那其實樓主亦無需太失望!因為除非對方有充分和特殊的理由,法庭才會遂其所請!
否則通常都會駁回對方的呈請!因為這個做法有違破產法例保障破產者,於期滿後獲豁免債務的精神!
但結果當然要視乎對方的理據和法官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