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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不罪。」此說當否?試析論之。
此說相當正確,
當事人既然不知,就不能說當事人自知犯罪,
既然當事人不知犯罪,當事人就理所當然的自視無罪,
反之,若當事人自知犯罪,就不能說當事人是不知者,
故此,「不知者不罪」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說法,
於法律基礎下,
法官不會定不知者為有罪,
法官必須要當事人知,才能合法定罪,
比如說:
若有人不知道行賄是犯法,
行賄這種行為,於這人而言,視為無罪,
乃至這人被拿到法庭,
這人申辯說:「我犯了甚麽罪?????」
法官說:「你觸犯行賄條例,」
這人說:「我本來就不知道行賄是有罪的,」
法官說:「那又怎樣?」
這人說:「不知者不罪囉,你當我儍o架,」
法官說:「對!不知者不罪,你不知嗎?我現在告訴你知,你觸犯了行賄條例,」
這人說:「哇哇哇,,,,你咁樣砌我都得?????」
法官說:「你現在知,還是不知?????」
這人說:「你講,我咪知囉,,,,,」
法官說:「既然你知,你就是知罪而犯罪囉,,,,,因此,你有罪!」
2010-07-01 18:14:35 補充:
這人說:「但我當時不知行賄是有罪啊,,,,」
法官說:
「你當時有冇罪,與法官無關,法官當時也不知你行賄,
現在法官知你行賄嘛,現在你知道自己犯罪嘛,
所以現在法官要定你有罪囉,,,,,」
2010-07-02 21:54:53 補充:
「不知者不罪」是一個相當重要的理念,
我們能受到法律的權益保障,
全賴於法治精神建基於「不知者不罪」的理念下,
如果不知者能入罪,(或視為有罪)
那麽,任何人都可以隨時被送到監獄,而毋須談及原因,
這是因為法律無必要使得當事人"知",
故此,就沒有「知而入罪」的法理,
幸好,我們的法治精神相當文明,
法律是建基於「知而入罪」,
因此,法官必然有責任去為當事人講解律法,
以使當事人先知明原因,明白自己所犯的事,
法官才能夠對該人定罪,
這就是「知者有罪」的大原則下,我們於社會,才得到合理保障,
2010-07-02 21:55:14 補充:
一般人對於「不知者不罪」有著對抗性,
認為這種說法沒有天理,
這是基於一個理由,
他們認為:就算一個不知情者犯了罪,仍然應該視為有罪,不能看作無罪,
這實在是他們對「不知者不罪」的錯誤理解,
比如說:
假設我不知行賄是犯罪,我當然不會認為自己犯罪,
但因為你知道行賄是犯罪,所以你才會認為我是犯罪,
這是基於我不知而你知,
因為你知,你才會視我為有罪,
如果,你也不知呢?????如果你也不知行賄是犯罪呢??????
如是者,我行賄,你亦不會視我為有罪,對不對?????
故此,「不知者不罪」不單單是對我而言說的道理,
同樣是對你而言說的道理,
如果你知我犯罪,你就是知者,而不是不知者,
你既然知,你當然視我為有罪啦,
2010-07-02 21:55:27 補充:
如果法官知道行賄是犯罪,而我不知道,
他無法定我為有罪,這是基於我不知,
在我不知的大前提下,「不知者不罪」就保障了我的權益,
如果法官可以在我不知情而定我有罪,送我入獄,
那我就不知道為甚麽而坐監了,
故此,法官知行賄是犯罪,
同時有義務使得我知,
如此,法官就要為我解說行賄是犯法的法律條文,
當法官知而又使得我知後,法律情序才能夠繼續進行,才能定我有罪,
2010-07-02 22:22:13 補充:
法官的責任是在於我現在一刻知罪,而不在乎過去我知不知罪,
只要我現在一刻知罪,法官就能定我有罪,
而過去若我不知犯罪,只能作為求情的理由而已,,,,,
2010-07-03 13:30:55 補充:
人與人之交往,比起律法時有來得寬容,
法律精神重視於當事人現時知罪,而不在乎於過去知不知犯罪,
因此,無心之過於法治精神下,仍屬過錯,
無心之過只能在"法律不外乎人情"之情理下,得以寬容,
如此,法治精神,是以"事理"為主,"情理"為附,
人與人交往,往往"情理"大於"事理",
我們對於無心之失的人,都會抱持寬恕的胸襟,
「不知者不罪」乃是基於情理而言說的道理,以情理覆蓋事理,
但就事理而言,過失仍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