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者不罪。」此說當否?試析論之。

2010-07-01 10:10 pm
「不知者不罪。」此說當否?試析論之。

回答 (7)

2010-07-02 2:07 am
✔ 最佳答案
「不知者不罪。」此說當否?試析論之。

此說相當正確,

當事人既然不知,就不能說當事人自知犯罪,
既然當事人不知犯罪,當事人就理所當然的自視無罪,
反之,若當事人自知犯罪,就不能說當事人是不知者,

故此,「不知者不罪」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說法,

於法律基礎下,
法官不會定不知者為有罪,
法官必須要當事人知,才能合法定罪,

比如說:
若有人不知道行賄是犯法,
行賄這種行為,於這人而言,視為無罪,
乃至這人被拿到法庭,
這人申辯說:「我犯了甚麽罪?????」
法官說:「你觸犯行賄條例,」
這人說:「我本來就不知道行賄是有罪的,」
法官說:「那又怎樣?」
這人說:「不知者不罪囉,你當我儍o架,」
法官說:「對!不知者不罪,你不知嗎?我現在告訴你知,你觸犯了行賄條例,」
這人說:「哇哇哇,,,,你咁樣砌我都得?????」
法官說:「你現在知,還是不知?????」
這人說:「你講,我咪知囉,,,,,」
法官說:「既然你知,你就是知罪而犯罪囉,,,,,因此,你有罪!」

2010-07-01 18:14:35 補充:
這人說:「但我當時不知行賄是有罪啊,,,,」
法官說:
「你當時有冇罪,與法官無關,法官當時也不知你行賄,
現在法官知你行賄嘛,現在你知道自己犯罪嘛,
所以現在法官要定你有罪囉,,,,,」

2010-07-02 21:54:53 補充:
「不知者不罪」是一個相當重要的理念,
我們能受到法律的權益保障,
全賴於法治精神建基於「不知者不罪」的理念下,

如果不知者能入罪,(或視為有罪)
那麽,任何人都可以隨時被送到監獄,而毋須談及原因,
這是因為法律無必要使得當事人"知",
故此,就沒有「知而入罪」的法理,

幸好,我們的法治精神相當文明,
法律是建基於「知而入罪」,
因此,法官必然有責任去為當事人講解律法,
以使當事人先知明原因,明白自己所犯的事,
法官才能夠對該人定罪,
這就是「知者有罪」的大原則下,我們於社會,才得到合理保障,

2010-07-02 21:55:14 補充:
一般人對於「不知者不罪」有著對抗性,
認為這種說法沒有天理,
這是基於一個理由,
他們認為:就算一個不知情者犯了罪,仍然應該視為有罪,不能看作無罪,
這實在是他們對「不知者不罪」的錯誤理解,

比如說:
假設我不知行賄是犯罪,我當然不會認為自己犯罪,
但因為你知道行賄是犯罪,所以你才會認為我是犯罪,
這是基於我不知而你知,
因為你知,你才會視我為有罪,
如果,你也不知呢?????如果你也不知行賄是犯罪呢??????
如是者,我行賄,你亦不會視我為有罪,對不對?????

故此,「不知者不罪」不單單是對我而言說的道理,
同樣是對你而言說的道理,
如果你知我犯罪,你就是知者,而不是不知者,
你既然知,你當然視我為有罪啦,

2010-07-02 21:55:27 補充:
如果法官知道行賄是犯罪,而我不知道,
他無法定我為有罪,這是基於我不知,
在我不知的大前提下,「不知者不罪」就保障了我的權益,
如果法官可以在我不知情而定我有罪,送我入獄,
那我就不知道為甚麽而坐監了,

故此,法官知行賄是犯罪,
同時有義務使得我知,
如此,法官就要為我解說行賄是犯法的法律條文,
當法官知而又使得我知後,法律情序才能夠繼續進行,才能定我有罪,

2010-07-02 22:22:13 補充:
法官的責任是在於我現在一刻知罪,而不在乎過去我知不知罪,
只要我現在一刻知罪,法官就能定我有罪,
而過去若我不知犯罪,只能作為求情的理由而已,,,,,

2010-07-03 13:30:55 補充:
人與人之交往,比起律法時有來得寬容,

法律精神重視於當事人現時知罪,而不在乎於過去知不知犯罪,
因此,無心之過於法治精神下,仍屬過錯,
無心之過只能在"法律不外乎人情"之情理下,得以寬容,
如此,法治精神,是以"事理"為主,"情理"為附,

人與人交往,往往"情理"大於"事理",
我們對於無心之失的人,都會抱持寬恕的胸襟,
「不知者不罪」乃是基於情理而言說的道理,以情理覆蓋事理,
但就事理而言,過失仍是過失,
2010-07-13 11:49 pm
法律是良心之上加上去的條文,也有良心之外的,為保障某些特權而設的的規範.如果並非違背良知,而是不熟識法律而違法,我認為該屬"不知者不罪".如果公民知識推廣不夠,"不知者"是會存在的,如果法律朝令夕改,甚至與良知或倫常相抵觸,則被動的"不知者"更多,所以法律健康與否,要靠"公意",但亦不能單憑"公意"就算".
不知= 什麼都不知道﹐沒有關係的﹐以第三者各度去看事情
那麼不知者當然不罪了。不關自己事的幹嗎有罪.
「不知」是指在正常的情況下是「可容許」或「可接受」的事情,發生在非正常的情況下,而那個人在「不知」情況有轉變,作出本應被視為「容許」的行為,在這種「不知」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說「不知者不罪」。
無知是指對結果/法律一無所知﹐知道是指知道事情發生的經過。所以世界上是不可能有無知者的。雖然實際上不可能人人知道法律的條文﹐但理論上我們是有責任去知道的.
參考: Ming PO
2010-07-06 6:00 am
世界上很多道理都是互不相容的
日本侵華沒有賠償
不知者不罪, 可行嗎,

完..........
別跟我說法律理句了
2010-07-02 3:13 am
無知唔係罪?只能說不知者比明知故犯者犯的罪較輕一些,而不是完全無罪。
2010-07-02 1:21 am
又一條對偶句,語文真的很有趣。(罪:知者~1:1)

目非解作改觀,正好是知道的意思,亞當做知者也成了罪。

不知者不做事,不做事就不能犯罪,不知者不能犯罪;做事了,就成知者,知者犯罪。真正不知道的人,不會做任何事,做了事,他就是知道的人。人可以同時享有不知道的時間與知道的時間,因為人不只有1個時間,請認清時間觀念。

有些人指出有罪名的人可以不知情,你們須知,罪名不是視乎犯人對其他物的壞影響,而是視乎犯人的心態。不懂這個道理的話,就會奇怪為何要給犯人吃免費午餐。有時會看看壞影響的程度,但最終目標都是犯人知情與否。

知者與罪在字意、詞意上都有共識,我決定此說當真。
2010-07-01 11:10 pm
「現實世界」是不可以用「不知者不罪」來脫身、脫罪的。
2010-07-01 11:01 pm
不知者不罪,那罪名由誰來承受?
神嗎?

2010-07-07 19:55:11 補充:
更重要的是何以謂罪,誰來定斷罪名?
又是神嗎?


收錄日期: 2021-04-15 22:13:2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701000051KK0070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