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規定是50公里,已經給你寬容值10公里了,差1公里不對吧!應該是超速11公里,你看你的罰單是不是寫超速11公里。
基於微罪不罰原則還有怕引起爭議所以才給予寬容值10公里,所以你只要不超過60公里時速就不會有事,還是把錢繳了吧!你想申述會過嗎?我可以回答你鐵定不會。
以下是從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全球資訊網 下載關於10公里寬容值:
97年3月13日更新高速公路行車安全問答集
問題:超速取締標準為何?(含雪山隧道)
回答:
「違反道路 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已於95年9月16日修正,其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 交通 安全、秩序或發生 交通 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 交通 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經執法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統計往年 交通 事故而造成嚴重傷亡,超速失控為肇事之重要原因,為維護道路 交通 安全,該局將依前揭規定辦理,行車途中仍請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切勿超速。
如果你要申述的話也可以流程如下:
民眾接獲違規通知單(紅單)(流程圖)
1.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沒意見
接受裁罰
2.對於違規通知單(紅單) 所載事實之認定→有意見
A.已自動繳納罰鍰
(1)已結案逾20日→不得聲明異議
(2)結案20日內
a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陳述(申訴)
a1.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
接受裁罰
a2.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本所索取裁決書後20日內聲明異議(由本所轉送地方法院審理)
依裁定結果接受裁決
b.親辦或郵寄書面資料向本所陳述(申訴)
b1.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
接受裁罰
b2.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本所索取裁決書後20日內聲明異議(由本所轉送地方法院審理)
依裁定結果接受裁決
B.未自動繳納罰鍰
(1)郵寄書面資料向原舉發單位陳述(申訴)
a1.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
接受裁罰
a2.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本所索取裁決書後20日內聲明異議(由本所轉送地方法院審理)
依裁定結果接受裁決
(2)親辦或郵寄書面資料向本所陳述(申訴)
b1.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服
接受裁罰
b2.民眾獲知陳述(申訴)結果,對陳述(申訴)結果→不服
接到公文書15日內向本所索取裁決書後20日內聲明異議(由本所轉送地方法院審理)
依裁定結果接受裁決
2010-07-02 12:32:02 補充:
峰大大:
高公局就已經公告了寬容值是10公里不是10%,今天剛好也聽到警察廣播電臺一位警官課長說寬容值是10公里。
所以不管在哪條路上只要限速再加上10公里的寬容值,在這速度內都不會被開超速罰單。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已於95年9月16日修正,其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2010-07-02 12:47:42 補充:
之前很多人認為測速機器都有誤差值,所以才給10%或多少的寬容值,警察廣播電臺之前也有回答民眾的疑慮,所以高公局另外再公佈出來。
測速機器誤差值都非常的小都在1%以內,就以雷達測速器來說,當警察手持測速器對準你的車按下按鈕時,他會發射雷達波到你的車再反射回去的時間,及第二次雷達反射回去的時間,這兩個時間差就有辦法算出你車子的時速多少。
現在路口用感應線圈方式用來測速的已經不用了,現在只用來照闖紅燈的,感應線圈長期埋設在地底下,經過長期的輾壓造成機器失準所以現在都取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