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去旅行 ... 有問題

2010-07-01 3:31 am
我想問破產期間去旅行,需要提供什麼資料予破產官,有冇格式比我睇呀?

回答 (1)

2010-07-01 6:11 pm
✔ 最佳答案
po ying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想問破產期間去旅行,需要提供什麼資料予破產官,有冇格式比我睇呀?

答:在破產期間外遊,基本上祇需要用電話通知,跟進自己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一聲就可以了!

無任何特定的格式亦無需取得對方的同意!
通知對方祇為萬一對方有需要跟破產者聯絡時可以找到!

破產法例無規定破產者離港前一定要知會破產管理署才可成行,署方亦不能阻止破產者離境!祇是亦有相關的規管去針對破產者離境的問題!

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 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 ( 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 ( 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


依個人經驗,如果外遊時間不太長,例如祇是五至七天,那麼基本上可以無需通知署方!祇要隨身攜有有漫遊服務的手機保持聯絡就可以了!
本人在破產期內外遊和公幹次數不知凡幾,但從未曾就離境一時向署方作出過申報!

但請注意一點!就是外遊的費用絕對不能由破產者自行支付,由家人朋友出資款待就無問題!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19 22:42:0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630000051KK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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