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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法例規定,計劃成員必須到達六十五歲才可領回強積金供款,但遇到以下情況則例外:
1. 年滿六十歲並已退休
2. 永久離開香港
3. 完全喪失目前工作的能力 (須向計劃受託人提供一份符合積金局所指明或批准的格式並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發出的醫生證明書,證明該成員因該證明書內指明的理由永久不適合執行該證明書內指明種類的工作)
4. 身故 (強積金歸遺產代理人處理)
5. 小額結餘 (過往十二個月無需供款,而累算權益總額不超過五千元,並表明日後不會工作)
除上述情況之外,法例並無賦予積金局權力就個別情形容許計劃成員提取強積金。
如計劃成員欲以永久離開香港的理由而要求支付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他必須填妥有關累算權益申索表格《第MPF(S)-W號表格》並連同下列文件直接交回他的計劃受託人提出申索:
(1) 該成員作出的法定聲明《第MPF(S)-W(SD2)號表格》,表明以下事項:
(i) 該成員已經或將會在某指明日期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往某指明的海外定居國家;及
(ii)該成員並沒有在某較早日期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向任何註冊計劃提出累算權益的申索;及
(2) 令該計劃受託人信納該成員准予在香港以外某地方永久或無限期地居住的證明。
就有關法定聲明方面,計劃成員可在監誓官 / 公證人 / 太平紳士面前作出宣誓,宣誓內容必須真確無訛,並由他們簽實。計劃成員可透過香港的民政事務總署安排在監誓官面前作出宣誓,有關詳情,請向民政事務總署查詢(聯絡電話:2835 2500)。在香港以外地方所作的法定聲明,只要是在公證人或獲該地方法律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面前作出,並由他們簽實,亦可予接受。
強積金法例並無條文禁止有關人士以永久離開香港的理由提取累算權益後返回香港及工作。如該人士及後按實際情況及需要而改變初衷,再度於香港受僱或自僱,除非他是獲豁免人士,否則他仍須於特准限期內重新加入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
若任何人基於他已經或即將在某指明日期永久離開香港的理由而從某強積金計劃中獲支付累算權益,則他在達到退休年齡前,無權再基於他宣稱已經或即將在某較後日期永久離開香港,而從強積金計劃中獲支付他的強積金累算權益。
如對申索手續有任何疑問,請直接向計劃受託人查詢。閣下亦可參考本局指引編號IV.4:「累算權益支付指引─須向核准受託人遞交的文件」。該指引及相關表格可於積金局網頁(
www.mpfa.org.hk)內選擇「法例與規例」再選擇「指引」下載。
有關計劃受託人的聯絡資料,請瀏覽積金局網頁,於「資訊中心」選擇「有用連結」中的「核准受託人」。
如有進一步查詢,歡迎致電2918 0102與積金局吳凱欣小姐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