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本人強烈建議你朋友,千萬不可主動辭職 ,因為根據僱傭條例57章規定,你朋友的僱主是單方面改變僱傭合約,即變相解僱你朋友!
而你朋友有權拒絕新的僱傭條件,只要你朋友不接受新的僱傭條件,而在新僱傭合約生效日期開始那天起,便是屬於解僱日期!
你朋友可向僱主追討有關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項目包括:
1。 雙方協議的代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法例訂明不可少於7天,如雙方無協議的話,法例規定不可少於一個月!但要時乎僱主提出的新僱傭合約生效日期!
2。 如果如你所說你的朋友並無休息,僱主亦犯了法,因為法例規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而根據你提供你朋友的資料顯示,已合附法例所指的連續性受僱(即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而連續4星期或以上),便可享有不少於1天的休息日,但休息日是可以無薪的!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萬元!
●另外,僱主如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最高罰款亦是5萬元!
3。 未知你朋友之前有否放取有薪的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如果無的話,可以一併追討:
法定假日是指例如農曆新年或中秋節等等,一年是可享有12日有薪的法定假日!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放假或不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等等,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萬元!
而有薪年假則以每年7天,並按年資遞增至最高可享有每年14天,而你朋友已做了18年,即現已每年可享有14天的有薪年假了!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讓僱員放取年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萬元!
●另外,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給僱員,最高罰款亦是5萬元!
如你朋友重來並沒有放取以上兩種假日薪酬,便可向僱主追討回金錢的損失,追討金額是以你朋友的月薪來計算,如果除30日,即大約每日日薪140元,如以每年可享有12天的法定假日計算,便可以向僱主追討140元 x 12天 x 6年=$10,080約數(因法例訂明追溯期只有6年)!
以及有薪年假,即140元 x 14天 x 7年=$13,720(追溯期只有6年,但要做滿一年才可享有有薪年假,因此頭尾可追7年)!
*以上提及的140元日薪,是以月薪4,200元除30日來粗略計算,實際日薪可能有些徹出入!
4。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此為交替申索,只可取其一)但你朋友因已做了18年,這裡本人便用長期服務金來解說計算方法如下:
$4,200(月薪) x 2/3 x 18年(服務年資)=$50,652(但要扣除強積僱主供款累算權益部份)
●僱主必須在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支付長期服務金!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長期服務金,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另外再提一提你朋友,緊記切勿主動辭職 ,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本人建議你的朋友立即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求助,勞工處電話:2717 1771
希望解答到你朋友的疑慮。
如仍有問題,可到我以下的個人網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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