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提早提取強積金,(永久離開香港)

2010-06-24 6:20 pm
提早提取強積金,情形如下:
剛失業,無其他入息
單 身
香港無住所(寄人籬下),但深圳有屋
無拿公援,但估計夠資格卦,否則餓死
現在可做的
回大陸生活工作 或
去澳門工作
如想取回mpf,(永久離開香港),但可否再回香港
還是一回香港工作就犯法

回答 (3)

2010-06-24 9:59 pm
✔ 最佳答案
強積金制度是為就業人士提供退休保障而設立的制度。因此,計劃成員必須根據《強積金條例》的規定,將累算權益保留到65歲的退休年齡才可提取。



然而,在若干情況下,計劃成員可在達到退休年齡前提取累算權益,這些情況包括:
- 年屆60歲並提早退休;或

- 永久離開香港;或

-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而所喪失的工作能力,必須與之前所從事的最後一類工作有關);或

- 死亡(請注意,強積金屬成員遺產的一部分,可由遺產代理人申索);或

- 帳戶結存少於$5,000,在過去12個月沒有向計劃作出供款,並表明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常見問題:

如我需要金錢應急,我可否提取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
怎樣提取累算權益?
假如我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累算權益,日後可以重返香港工作嗎?http://www.mpfa.org.hk/tc_chi/interactive/detial_answer_non_flash.asp?id=73#a
2010-06-27 12:51 pm
本港失業情況進一步惡化,失業人士都想提取已供的強積金款項捱過危機。法例並無規定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而提前領取強積金的人士,不能再回香港工作,故不涉及欺詐,只是失去再以同一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的權利,卻不會有任何懲罰。況且強積金本身是僱員自己的血汗錢,積金局也不贊成立例重罰。事實上,巿民宣誓離開香港後再回港,並不算發假誓。有律師表示,因為誓言內容是以宣誓那一刻作準,他解釋:「一個人今日宣誓會離開香港,點知第二日因為阿媽重病而決定留番係度,咁樣唔可以話佢違背誓言。」
2010-06-25 2:02 am
根據強積金條例485章規定,只有以下幾個情況才可提早領取:
●65歲退休
●提早退休(60歲), 並承諾日後不再自僱或受僱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死亡
●永久性離開香港

如果你是以永久性離開香港做理由的話,你只需要直接聯絡強積金受託人(例如保險公司或銀行,不是你的僱主),索取有關提取強積金的表格!

另自行前往各區的民政事務處作出聲明(即宣誓),費用全免,手續只係十幾分鐘便可以完成!

再準備一些証明你永久離開香港的文件,並連同已填妥提取強積金的表格交回你的強積金受託人就可以!

但要提提你要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強積金條例規定,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申索強積金,須向受託人提供有關的證明,包括永久離開香港的法定聲明。任何人士如在申索表格的要項上,作出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12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00,000及監禁24個月。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19:4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624000051KK0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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