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董事一直在市場上租屋住, 合約及租金由公司負責,
現時公司董事要買屋, 自己付首期, 新屋業權是他和他太太,
請問以下方法邊個可行, 在薪俸稅(夫婦合併報稅)上及物業稅上怎樣計法? 同以往有咩唔同?
1) 公司是否不能每月代供樓以作住屋福利?
2) 由該董事太太與公司簽租務合約, 由公司按約每月付租金予董事太太作住屋福利?
3) 還是有其他好方法?
收錄日期: 2021-04-30 10: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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