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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公司想把廣告橫額掛在街上請問犯法嗎?
是犯法,而且有機會被罰款1500元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內文為:
1) 在下列地方不得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
(a) 私人土地,除非獲得該土地的擁有人或占用人書面准許;
(b) 政府土地,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書面准許。
(2) 任何人在違反第(1)款下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犯罪。
亦即是在街上使用器具(包括:易拉架、標語牌、手推車及箱子等),或以任何方式,在未經許可展示招貼或海報,便屬違法。
另外在,香港法例第570章「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條例」注明:如犯「禁止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會作出定額罰款1500元。
2.請問掛橫額和擺放易拉架在法律上有如區別?
基本上沒有分別,因兩者俱屬違法,而且罰則相同。
希望以上資料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