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抱歉 請各位大德提供意見和幫忙
事實經過:
大概在二十年前我爸就己經沒有在經濟上供給我和我媽的一切生活費用 他們也離了婚
扶養權在我媽那裡 雖然法律上有提供教育費的規定不過這一點一直是作空的
因為避免他一直來要錢我們也一直沒有什麼往來和積極的聯絡
前兩天他透過我舅舅來告訴我媽
要我去辦棄養 他好去辦低收入戶
我查過知識家了 知道主動辦棄養這一項是can not的
或者是走民法1118-1的這方向
可是小弟還是很疑惑
問題:
1.小弟是否可以"先行"用1118-1條的扶養相關法條來去掉子女的扶養責任
好讓我爸去辦理低收入戶
2 .如果問題1的想法是可行的 ~請問該如辦理呢
3.還是小的根本就想錯 請各位大德指點迷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