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應通知警務處牌照課.
通知表格可在以下網址下載:
僱用人員
http://www.police.gov.hk/ppp_en/08_forms/doc/spps_SPP3E.pdf
終止僱用人員
http://www.police.gov.hk/ppp_en/08_forms/doc/spps_SPP4E.pdf
查詢: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
警察總部警政大樓十二樓
香港警務處牌照課
電話:2860 2973
香港法例第460章<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第13(1)&(2) 條:
1. 任何人僱用任何人員為該人自己或為他人擔任有酬的保安工作, 須於開始僱用後14日內, 將僱主的姓名或名稱、僱員的姓名及開始僱用的 日期以書面通知警務處處長.
2. 任何人終止僱用某人員擔任有酬的保安工作, 須於終止僱用後14日內, 將僱主的姓名或名稱、 該前度僱員的姓名及終止僱用日期以書面通知警務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