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有收入無報破產處得唔得?

2010-06-19 12:17 am
聽講有唔少人都報唔足入息比破產處,唔知真定假呢?乜可以咩?
會唔會有問題?
更新1:

好多謝兩位意見。 尤其係cecimak連後果都擺埋出。 但係我無諗過要瞞報,祇係對呢傳聞有好奇,想知道係未真有其事?

回答 (2)

2010-06-19 8:30 pm
✔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在下 cecimak 對於閣下 的提問,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聽講有唔少人都報唔足入息比破產處,唔知真定假呢?乜可以咩?會唔會有問題?

答:正如樓上網友所言,除非這些收入全部以現金交收,而且僱主並無就這些收入報稅和供強積金!那或有瞞過破產管理署的機會!

在下亦非常認同樓上網友的意見,要知道向署方申報不實的資料,被揭發後會被署方視為不誠實和不合作的破產者!
署方除有權將破產期延長至最多八年外,更可以將他送上法庭檢控,罪成者有機會被判以監禁!
所以假設樓主或其他破產者打算對署方隱瞞時,請先行考慮清楚後果,以免因小失大兼身陷法網!
依個人之見跟樓上網友相同,絕對不值得為這些問題去瞞騙署方!

關於向署方申報不實資料的罰則,請參考下列資料中紅色的部分!






129(1) 條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iii)

在 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緊接提出呈請前 12 個月內 (“ 有關期間 ”) ,破產人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 $ 50 或 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隱瞞別人欠他 們 或他 們 欠別人的任何債項;


(iv)

破產人在任何有關其事務的陳述書中作任何關鍵性的遺漏或錯誤陳述;


(v)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移走、隱藏、銷毀、切割或捏改任何影響或有關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


(vi)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作產權處置;但如破產人是一名商人,而該當押、質押或產權處置是在其業務的通常運作中作出者則除外;


(vii)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 欺 詐行為。


除 (vi) 項外最高可 判處監禁兩年。








有關 (vi) 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2010-06-19 18:19:14 補充:
但係我無諗過要瞞報,祇係對呢傳聞有好奇,想知道係未真有其事?

答:樓主明白不應做違法的事就最好!

但說到有否某些破產者會選擇瞞騙署方呢?
其實亦是有的,而且相信並不在少數目!祇是署方基於人手緊絀和乏人舉報,故未能全數查究,祇能針對某些太離譜和已被得知的個案去查辦!

就在下所知的個案中,就有以下的出一個瞞騙個案!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

2010-06-19 18:19:30 補充:
話說有某破產者在破產期內表面上無工作,在周年收入和取得財產說明書中也是這樣申報!說並無工作祇由家人供養!
但其實他以母親的名義去開設了一間小食店,即商業登記和牌照持有人為其母的名字,但實際的經營者卻是他和太太二人!
由於這店的日常收支全由現金支付,亦無出糧和供強積金等紀錄!故基本上他向署方申報無工作收入也是無懈可擊!
如是者在每破產周年他都以相同的一句「無工作收入由家人供養」去應付署方!而在四年破產期滿後他也順利解除破產令,從未引起署方懷疑!

這些案例祇是冰山一角!
個人絕不鼓勵這等不誠實的行為,祇是在舉例說明在現實世界中有這類事情在發生!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0-06-19 12:54 am
其實如果你出涼係入戶口, 你都冇可能唔報, 因為破產主任好大機會睇戶口簿架嘛 ! 除非你出外找d工作係現金啦 ! 咁就有機會騙到破產署, 不過我覺得如果要做呢d有機會被破產署告的事就無必要啦 !  本來破產唔係犯法4年好快就過去, 但係因為自己做左犯法野被告分分鐘坐牢, 你話係唔係有問題 ?????

收錄日期: 2021-04-19 22: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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