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談判

2010-06-18 8:10 pm
本人於2010年5月29日騎機車載家父行駛在慢車道上,被一輛同方向的計程車直接右轉切入,我閃躲不及,被撞倒,我後來有調到事發當時的錄影畫面,交警的分析報告:對方肇事傷人,計程車司機為百分之百的肇事責任!處罰條例第48條1項6款及第61條3項以下是我自己準備好的資料,準備與保險公司對抗! 請有經驗的前輩,幫我看看,醫療費與財損,我一毛都不能讓保險公司少,精神賠償部分我也要爭取到最高金額,請大家幫幫忙,我有爬過很多文,請不要貼條文,我需要的是有實際經驗的答案,能幫助我的!先感謝各位前輩了!1. 本人因此車禍,造成嚴重驚嚇,左腳小指骨頭碎、骨折,指甲脫離剝落,連接足部骨頭裂,第四指與第三指,連接足部骨頭裂,上石膏。 左小腿挫傷,左腿麻痹,左肩痛+痠麻、腹痛、腰部挫傷!腰椎極度酸痛! 行動須用輔助器! 2. 本人父親右小腿遭灼傷兩度,面積百分之一( 15公分 X 10公分,約半肢面積 ), 加右小腿挫傷。有歲數的人,抵抗力較弱,燙傷二度: 表皮和部份真皮損傷,皮膚發紅、表面潮濕、起水泡、腫脹和疼痛! 燙傷二度之疼痛,非一般人能忍受,尤須特別注意其傷口之護理,避免感染,與後續傷口的保健,盡量避免疤痕產生,尤其是感染的嚴重性! 3. 本人因此車禍,每夜都需高劑量安眠藥輔助入睡,惡夢連連,夢到被計程車撞死了!夢到被壓在計程車底下!夢到計程車司機罵我!驚恐不安的感覺,一直圍繞著我!好痛苦,就像連續劇一樣,不斷重播!! 白天精神無法集中,時常失神、恍神,記憶變差! 4. 除了身體的受傷,心理創傷甚重,頭痛、胸悶,全身痠痛, 腹部悶痛,都需繼續追蹤治療! 傷及腳骨頭除了骨折與外挫傷,左小腳之酸痛與麻痹, 亦需後續的中醫療法,往後若天氣變,左小腳之酸痛,亦會跟隨! 5. 本人公司是有制服的,且因腳傷,無法穿正式包鞋, 亦造成本人與公司門面損失,我是一個女孩子, 因為骨折,需用輔助器行動,除了生活行動各方面不方便外, 這對身為女生的本人來說,心裡層面創傷至深。 在骨科門診時,除了腳部筋路有受傷,醫師確定的說, 本人的小指頭指甲,已無法再生!! 本人實在無法接受這事實,我平常愛穿的露指涼鞋, 本人喜歡塗上漂亮的指甲油,隨服飾配件變化指甲油顏色, 女生本來就是愛美的,這是天經地義的, 如今,因為這車禍,我只剩下19支指甲, 我如何再穿漂亮的露指涼鞋?如何再上漂亮的指甲油? 這已經嚴重剝奪我愛美的權利,再一次重創本人的心理!! 回診之後的當晚,本人是一路哭回家的! 我不要殘缺的指甲!!! 6. 本人之工作內容,是需要高度集中精神,處理事情, 稍微不慎出錯,即會造成金錢損失與公司信譽受損, 但本人因此車禍,精神無法集中、失神, 勉強上班後,車禍前可勝任的工作, 如今顯的很吃力,是本人用意志力在支撐, 上化妝室的蹲上蹲下動作,痛苦異常, 若無法支撐下去,勢必會丟了這工作, 本人的身體與心理,承受著極大的痛苦與壓力! 7. 車禍發生當時,本人騎機車載家父在中華路慢車道往前直行, 本人為女生,載著六十幾歲的老邁父親,車速約30公里, 計程車由快車道直接切入慢車道右轉獅興街,沒有煞車,沒有減慢速度 甚至加速,沒有注意右方慢車道機車, 完全不顧機車安危,撞上後,計程車駕駛下車, 慢慢的走出,由後車廂拿出三角形警式標誌放在事故後方, 當時本人被壓在機車與計程車之間,無法動彈,是我六十幾的老父親拼命拉起機車救我,但計程車駕駛,卻是一旁冷眼觀看,沒有任何幫忙動作,我能說話時,問計程車駕駛:你是怎開車的?駕駛回說:妳在凶什麼?要吵架是嗎?以本人當時虛弱體況,都快昏厥了!還有辦法兇計程車駕駛嗎?計程車司機以為喧聲奪人就可以贏是嗎??不僅沒有關心本人與家父傷勢,完全沒有幫忙我六十幾歲的老父親,讓我老邁的父親拼著老命,拉起125CC的重型機車,計乘車駕駛就站在一邊冷眼看著,冷漠態度,如同是路人般,不關他的事!以他是職業駕駛人,這車禍的過失,明眼人都知是誰的錯,還公然說謊,交警做筆錄時,竟敢說他時速只開一、.二十公里!還指責說本人騎車快,這是怎樣啊!商家影帶裡,很明顯的,計程車當時車速不止一、.二十公里!且是右轉直接切入慢車道,還稍微加速!事發後的態度,一副完全不關他的事! 救護車稍後趕到,本人因無法動彈,幾乎昏厥,由救護人員抬至擔架上,送往醫院急救! 9. 車禍後,一連串門診看診的時間等待,再再都浪費了 本人與父親和家人的相處時間! 10. 本人假日時,都會帶全家去戶外走走散心, 如今亦只能在家中休息,減少行動, 這是全家的精神損失!

回答 (8)

2015-07-04 2:58 pm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g
2014-09-28 2:52 p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09260.pixnet.net/blog
2010-06-21 2:16 am
TO:啊旭 ( 知識長 )
你虧為知識長,竟然不知交通大隊有網站可以查詢審核進度嗎?
交警也說7日後致電交通大隊,確認後就可以去拿的,
你!可以打去交警問!
告訴你,我6月7日就拿到了!
你什麼都不懂!還連續用意見來刺問我,
你是誰?
為此車禍,我已超不爽,
怎樣?你是來踢館的啊?
不懂就別亂回答,你的知識長招牌,
請自行取掉,別來知識亂,
沒看到我的發問裡,是需要有實際經驗的前輩嗎?
你是在亂什麼啊!
說我胡扯?你才是鬼扯!!!
我會檢舉你!
處處用質疑的語句來說我胡扯!
你是誰?
什麼都不懂!
告訴你,你貼的那些條文,我都不需要,
我早查過了,
貼那些條文,代表你很行嗎?
我不削!!!

2010-06-20 18:24:38 補充:
對你的回答!
我非常不滿!
什麼(對我的發問,有嚴重存疑?)
你很怪ㄟ!沒問題幹麻來知識發問?
你有嚴重存疑,你就別回答啊!
用話句句傷人,
我還真懷疑你的真實身分!
光是你對交通大隊的分析表速度之不了解!
我想你的回答也不會有用處,
甚至會誤導他人!
你若再繼續亂,
我也奉陪,
我不容許你來質疑我的人格與問題!!!
這社會需要的就是正義與善良又強硬的人!
軟的人,通常被吃死死!
但偏偏我不是,我不會欺負人!
但是,我也不會被人欺負!!!

2010-06-20 18:54:19 補充:
TO:
孟孟 ( 初學者 4 級 )
你的回答是正確的,
我查過了,強制險最高是賠200萬,
醫療住院收據由這理賠,
死一個賠100萬,2個200萬,3個以上還是200萬,
這是有確認過保險公司的,而財損對方是保20萬,
就是修理機車與本人的其他財物損失,與自行買的醫療用品
最高就是20萬,
精神賠償與後續醫療費等哩哩扣扣是歸在第三人責任險的,
孟孟,我挺你,也謝謝你正確的回答!

本人覺得被計程車無端撞到受傷,
已經很不爽快了,對方的惡劣態度,
也是我堅定要求的原因,
若是肇事者有悔意,有道歉,
我不會如此強硬。

2010-06-20 18:54:44 補充:
再TO:所謂的知識長啊旭
你別再攻擊其他無辜人!
別人的回答是正確的,
你先去充實知識吧!

2010-06-20 21:05:36 補充:
TO:中壽】阿輝 ( 初學者 1 級 )
就是肇事者態度惡劣,
所以本人才會如此強硬,
您所謂原有損失,
請問:我的小指甲呢?
我無端被罵?
我無端被撞?
我身體心理的不舒服呢?
我的腰椎酸痛不知何會會好?
或是變成氣象台呢?
今天!是肇事者在強壓本人,
仗著計程車團體勢力大,
用惡勢力在壓本人!
肇事者轉彎時不僅沒注意右邊來車,還加速!
我說過了!我有拿到事發影帶,
證據會說話!
計程車撞人司空見慣,車行也不理,
我不是詛咒大大,
若換作是您,
您完全可以接受我目前的處境嗎?
而,我是上知識尋求我要的有過經驗的回答,
現在卻變成了不相干的人口水大戰!
而,啊旭先生一開始不友善的口氣,

2010-06-20 21:09:12 補充:
很莫名奇妙的被質疑,
發生車禍,是計程車來撞我,
我方根本無閃避空間,
下車又被罵,
若您能接受以上種種,
那我佩服您的EQ!

我鄭重申明:
我!是上知識問前輩問題,
不是要來被質疑!與打口水戰的!

2010-06-21 07:19:12 補充:
請問 【中壽】阿輝 :
您文中提到的(還請阿旭大大消消氣,反正社會上就是有這種人.)
這種人是指誰??

而(不然對那個肇事者也不好,不然就變受害者了)
所謂的受害者是誰??

2010-06-21 11:19:24 補充:
TO:【中壽】阿輝 & 知識長啊旭

若你們在回答的同時,心中卻是
輕蔑著發問者,那就請別來回答!
本人是來發問的,不是讓你們在
心中竊笑的,條文法律拜網路之賜,
隨手可得!
你們老是賣弄法律!
實際的經驗你們有過嗎???
沒有的話!就別來亂!

對你們的發言!
我很生氣!也超不削!!!
2010-06-21 1:39 am
本案發生日期在5/29

交通大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

至少也要在案發日起算 30天後才能提出申請

也就是說 至少必須在7月初以後,雙方當事人,才得以向[案發地的交通大隊]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

何來分析報告之說?


然卻你說:

[交警的分析報告:對方肇事傷人,計程車司機為百分之百的肇事責任]

當知"

現場處理警方"

壓根沒有任何裁定分析權存在!

明顯是你自己的主觀意思 胡扯的!

2010-06-20 17:40:53 補充:
再則"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絕對不可能出現百分百的字樣,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


所以足證你又是亂掰的!



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2010-06-20 17:43:34 補充:
本案依你所述之現場(如屬實的話)"

的確是計程車應負起[肇事主因]沒錯!

但是仍不排除 你們也有[肇事次因]責任存在。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所以一定要有[法源依據],才得以[名正言順]的提出求償。
確實肇責應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才能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2010-06-20 17:47:59 補充: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2010-06-20 17:48:17 補充: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但 [絕對不是]

如你所想像的可以請求[全家的精神損失]。

2010-06-20 18:01:57 補充:
處罰條例第48條1項6款


本案計程車駕駛"

的確是違反本條例沒錯!




第61條3項



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你與令尊是被計程車[轉彎未注意後方來車],所撞傷的騎士與乘客。

怎又會變成是

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別胡扯了!

2010-06-20 18:08:10 補充:
雖然你的敘述"

本人存有[嚴重的質疑]


但是本於 本人是以 義工型態 上此義務服務 , 還是要提醒你,以下重點"

注意!

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你]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的求償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對方的保險公司,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

記住"

你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

所以你說:

[我自己準備好的資料,準備與保險公司對抗]

根本就是錯誤的方向,也根本就找錯求償對象!

2010-06-20 18:13:43 補充:
倘若對方是[靠行車輛]


刑事部份:


與公司無關,刑責只針對行為當事人[肇事駕駛]。



民事部份:



假設[肇事駕駛]無力給付民事的賠償,民事部份:你們在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要將該公司[連同負責人],依據民法第188條1項,一併列入被告,屆時公司不處理都不行。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是這法條的用意並不代表,公司或車主就是要替肇事行為人賠償,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免於求償無門的窘境而已。

2010-06-20 18:14:15 補充:
若証實有公司存在,你們就無須擔心求償無門,只要遵照上開[民法第188條1項]說明,將公司一併列入被告,屆時公司不處理都不行。



只要是靠行車輛,不論主觀ˋ客觀因數,都認定雇傭關係存在,至目前為止,在所有類事案例經驗中,還沒有任何一家交通公司能逃脫過此責任。




例如:


之前的梅山遊覽車大車禍也同,也是靠行車輛!

2010-06-20 18:16:18 補充:
當然雙方都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2010-06-20 18:33:57 補充:
最後誠心懇請

不懂法之人

請勿在此法律 頁面 胡扯 胡掰

這樣只會誤導提問人的方向

只有害處

而毫無益處可言

TO:

孟孟 ( 初學者 4 級 )


什麼時候強制險曾經有過

強制險最高理賠30萬

死一個100萬

這種理賠標準?


強制險 改無過失主義 是從 民國87年元月1日 啟動

當初最高理賠額 就定在120萬

醫療費用 是定在 20萬

從今年2月26日 起

發生之案件"


最高理賠額 已調整到 死亡[一級傷殘]160萬

你是哪抄來的錯誤資料?

2010-06-20 18:34:10 補充:
又誰說 此類案件

打官司 一定要花錢?

提刑事告訴"

根本不用繳納任何費用,所有程序費用,都由國家承擔。

就算往後的民事求償"

也能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之規定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同樣不需繳納分文裁判費用[俗稱訴訟費用]的。

2010-06-20 18:39:03 補充:


同上說明"

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調解委員會"

並非法院

何來

[如果過三次和解,都沒有共識,可以在上訴到地方法院,請法院處理 ]之說?

2010-06-20 19:15:08 補充:
TO:
濰疄 ( 初學者 2 級 )

案發七天後 所拿到的

只是 現場草圖

和 現場警訊一件資料

並非

交通大隊 的步分析研判表

你要 搞清楚


縱使是初步分析研判表

也絕不能出現百分百的字樣

是否你自己加油添醋

台端自己清楚

至於強制險 死亡最高理賠額 確定是160萬

而非100萬

詳見以下網址"

http://www.rootlaw.com.tw/lawsystem/showmaster.aspx?LawID=A040390060005600-20100226&webcnt=1

且每件個案 人數 無上限規定



既然 善意的 意見

台端 不採納

那就當我 沒說

寧可採用 [完全錯誤的資訊]

請自行斟酌

就此!
2010-06-20 11:04 pm
我如果是計程車司機的話,看妳求償的想法,應該就是選擇上法院訴訟吧!

反正法院怎麼判,那就怎麼賠!判太多那就讓法院來慢慢扣,頂多名下不要有財產!甚至名下已經沒財產了,人肉鹹鹹看您要怎樣!
依您的求償項目,您覺得對方會照您的要求來賠嗎?

賠償談判是一門學問與技術,如何以最小代價來彌補己方損失才是上策!不然您縱使拿到法院判賠一億元的判決書與債權憑證,結果實際上對方名下沒錢讓您扣,您一毛錢都拿不到(或是只拿到很少金額)!

這樣的判決書賠償有意義嗎?
2010-06-19 1:11 am
確定為對方100%責任那就沒甚麼好對抗的了
如果你們是私下和解的話應該是不可能
計程車司機一定會耍賴
建議到調解委員會
但是你有說到精神賠償的部分
我覺得可以打官司了

當然如果對方有保險
基本上你的所有賠償都是合理的
例如機車可以叫車行估價寫張價目單
然後你所有醫療費用住院買藥等等都拿好發票
還有無法工作天數一切相關證明
以上準備好對方又有保險的話是一定會賠償你的
而且又是100%對方的錯所以是全部理賠

那精神賠償部分應該很難說你自己開口要多少而定
這部分我就不清楚了
但是上法庭你一定會贏 錄影帶準備好就就好
只是車禍糾開庭可能要排很久以後
之前聽說可以拿到6位數
2010-06-18 11:40 pm
若是只有單獨要與龐大的車行求償
可以很抱歉的告訴你....
你所求償的金額.....
絕不可能太多...
請尋找律師協助吧
抱歉....幫不上忙
2010-06-18 9:09 pm
強制險最高理賠30萬
死一個100萬
請問,可以賠什麼?
還是你自己本身有保險可以申請?
若有的話,那就你以上所提出某些可以理賠

建議你,不如去跟計程車司機要賠賞比較快...既然你認為他態度惡劣
而且可依職業過失傷害提告,反正你都掉了錄影帶了,我個人認為,你跟保險公司求賞並沒有懲處到計程車司機,除非你簽和解書了,不然一切都可以依法提告!什麼?打官司要花錢,你是提告人除非你敗訴不然你不用負擔任何費用

收錄日期: 2021-05-03 11: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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