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拎番d強積金

2010-06-18 7:52 am
點先可以拎番d強積金呢......

回答 (4)

2010-06-18 8:33 am
✔ 最佳答案
有兩個方法:

1. 順其自然等65歲先攞。

2. 報稱移民,但如果報咗又比人發現咗無移民就好大獲。

只是個人意見,敬請原諒。

希望幫到你啦﹗
2010-06-19 8:27 am
【太陽報專訊】經濟不景氣時,不少人到積金局要求取回強積金,但大多因未滿六十五歲被拒絕。但強積金自實施四年以來,共有十九點一億元被提取,當中八億元是以「永久離開香港」理由被提取。原來巿民到國內居住亦可視為永久離港,只要申請人宣誓到內地長住並領有回鄉證,便可取回強積金,即使有人刻意濫用這提取條件,積金局亦無可奈何。目前巿民如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須出示法定聲明及移民證據,如移民局的文件。但由於在內地長住毋須辦理移民手續,故只需出示回鄉證,再到民政事務處等法定機構宣誓到內地長住,便可以在三十天內取得戶口內的強積金。不過法例並無規定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而提前領取強積金的人士,不能再回香港工作,故不涉及欺詐,只是失去再以同一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的權利,卻不會有任何懲罰。由於提取方法容易,加上沒有犯法顧慮,難免會有人濫用這提取條件。一名民政事務處分區職員透露,近年多了巿民前來宣誓,平均每日十宗宣誓中,便有三宗是關於永久離開香港,他們都是拿?強積金提取表格。保險業職工會監事長張偉良承認這是一個漏洞,他說:「人窮志短,一個人好手緊時,乜都會做得出,更何況呢個做法根本冇犯法。」他表示若能輕易提取強積金,強積金累積存款便難滾大,將來巿民退休後,便不能得到保障,有違強積金的意義。 回港再工作不算犯法 立法會議員兼積金局非執行董事譚耀宗表示,不排除有人會濫用此條件,尤其當強積金累積金額愈來愈大時。但當局很難去斷定一個人是否真心回國內長住,難以判斷誓言的真假,在執法上有一定難度,況且強積金本身是僱員自己的血汗錢,也不贊成立例重罰。事實上,巿民宣誓離開香港後再回港,並不算發假誓。律師梁永鏗表示,因為誓言內容是以宣誓那一刻作準,他解釋:「一個人今日宣誓會離開香港,點知第二日因為阿媽重病而決定留番?度,咁樣唔可以話佢違背誓言。」積金局發言人稱,為防止有人多次提取強積金,已定下只能用「永久離開香港」理由提款一次,目前未發現任何欺詐的提取個案,但強調若發現任何人在給予積金局、強積金受託人的文件中有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最高可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刑事罪行》第三十二條亦指出,任何人在法庭以外作出虛假誓言,最高入獄七年。據積金局資料顯示,自○一年強積金實施至○四年十二月,本港共有二萬二千宗提早領取強積金個案,共有十九點一億元被提取,當中超過一半金額是非年滿六十五歲退休人士提前領取的,而以「永久離開香港」理由提前領取強積金更達近八億元,佔提取金額大多數。
http://www.uwants.com/viewthread.php?tid=9358473

----------------------
法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計劃成員可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1)年滿60歲並已退休;
 2)永久離開香港;
 3)完全喪失工作能力(須由醫生證明,而所喪失的能力必須與之前所從事的最後一份工作有關);
 4)過往12個月沒有供款,而戶口結存少於5,000元,並表明日後無意再工作;
 5)身故(強積金歸遺產代理人處理)。
 要在上述情況下提早領取強積金,計劃成員或他的代理人須向受託人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而在60歲後提早退休、永久離開香港、以及結存少於5,000元而日後又不再工作等情況下提出有關申請時,法例要求申請人前往民政事務處諮詢中心辦理宣誓手續,以證明他確實根據法例所容許的特定情況,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雖然法例容許在特定情況下提早取回強積金累算權益,但如果個別計劃成員為了一些短期的財政需要,濫用法例所賦予的權利,不惜發假誓以期提早領取自己的強積金累算權益,這樣不但短視,更屬刑事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發假誓屬於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2年及罰款,故計劃成員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法例並無規定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而獲支付強積金累算權益的人士,將來回流不能再在香港工作,故計劃成員如在年滿65歲前回香港定居及再次工作,那麼他便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且不能再以同樣理由申請提早支付他的累算權益。 ■積金局

http://paper.wenweipo.com/2007/10/05/EC0710050016.htm
2010-06-19 5:51 am
根據強積金條例485章規定,只有以下幾個情況才可提早領取:
●65歲退休
●提早退休(60歲), 並承諾日後不再自僱或受僱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死亡
●永久性離開香港

如果你是以永久性離開香港做理由的話,你只需要直接聯絡強積金受託人(例如保險公司或銀行,不是你的僱主),索取有關提取強積金的表格!

另自行前往各區的民政事務處作出聲明(即宣誓),費用全免,手續只係十幾分鐘便可以完成!

再準備一些証明你永久離開香港的文件,並連同已填妥提取強積金的表格交回你的強積金受託人就可以!

但要提提你要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強積金條例規定,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取申索強積金,須向受託人提供有關的證明,包括永久離開香港的法定聲明。任何人士如在申索表格的要項上,作出虛假或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12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00,000及監禁24個月。
2010-06-18 7:21 pm



只在下面幾個情況可以攞返錢

65歲退休

年屆60歲提早退休

由醫生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死亡

永久離開香港

戶口少於五千元及過去一年沒有供款時,

表明無意在可見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再犯者可被判罰二十萬元及入獄兩年
希望幫到你 希望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18:5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617000051KK01755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