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租約期內提早搬走的問題

2010-06-17 10:38 pm
本人為租客,有一份為期2年的租約(2009/11-2011/11),冇寫明生約或死約.本人因事要7月提前搬走,已一個月前通知業主.知道於租約期內搬走要沒收2個月按金.但業主話仲要賠償未完成死約約期間既租金(即多4個月).請問佢既要求有冇法律基礎?

回答 (1)

2010-06-18 12:55 am
✔ 最佳答案
若租期為期2年的租約(2009/11-2011/11),冇寫明生約或死約的話, 一般視為兩年死約 (即雙方某何一方單方面提出提早終止租約, 則需繳付至租約屆滿時所有租金), 換言之, 該業主是合法, 合情及合理。因為租約是保障雙方面的利益及履行各自的責任。

如果你想一走了之, 除沒收2個月按金外, 若租約是用自己名簽署而他有你的地址的話, 他可以向小額錢債法庭入稟(少於5萬), 向區域法院入稟(6-100萬)追討有關損失, 包括但不限於租金, 法律費用等等。相反, 他沒有辦法向你發傳票, 但當他知道你想拖延不支付租金, 業主可以立即申請封租, 屆時若你仍未走人及有貴重物品於單位內, 則執達吏將其拍賣。

好彩的話是用有限公司簽署租約, 大不了業主只可以控告致公司破產, 不關你(董事)的事, 不用上身。

唯今之計將單位私自租比自己朋友收回少量租金, 算數。千萬不可讓業主知道, 因為一般租約寫明未經業主同意不得將物業分租予他人。


小心處理, 因為道理不在你處。


收錄日期: 2021-04-30 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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