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司工作了六天被拖欠薪金

2010-06-17 2:36 pm
唔該!!我之前在一間公司工作了六天被拖欠薪金..........我是由上月即16-5-2010年至21-5-2010年在某清潔公司任職司機的.......因為本人對清潔工作唔熟....所以個阿頭(科文)叫我說:(返完今日 明日不用返了)即21-5-2010年當日....我問他幾時會出糧...佢話7號會出比我的...但至今天17號也未有覆我有糧出.....原本見工時...公司說每月7號出糧的........我早前打電話比個科文........佢話佢都未出....可能要等多幾日...仲話可能12號左右會有...話有會打俾我的....但至今也未收到任何答覆...打比佢有唔聽電話喎!!..........=.="""
那麼勞工法例這公司是否有問題呢??
我應該可以點辨好呢??
唔該!!我可以點好.............?/.\

回答 (3)

2010-06-17 5:54 pm
✔ 最佳答案
所有公司, 必需要係員工離職後七個工作天內, 向員工發放薪金及津貼, 否則屬違法, 如果你公司咁樣拖你糧, 而已經超過七天, 而你亦唔會再返去個度做野既話, 你可以去勞工處投訴, 勞工處會幫你同個間公司追討的, 請放心。
2010-06-18 1:16 am
thank^^紫微斗數...真係講得好準!!
2010-06-17 7:23 pm
1)你在5月21日放工後,已與該公司終止了僱傭合約。

2)雖然公司是每月7號出糧,但也必需在與你終止僱傭合約當日或由該日起7日內,支付應得的薪金,這是勞工法例所規定的。更何況到了6月17日還未出呢?

3)請問你與公司之間所簽的僱傭合約內,有沒有說明雙方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是多少?口頭協議同樣有效的。

4)請問你有沒有試用期?有的話是多少?

5)如果沒有試用期,又沒有註明雙方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是多少的話,則會以1個月計算,換言之,公司需要額外補償給你1個月的整體工資。

6)如果有提及的話,則只可以追討由5月16日至5月21日的人工,因為在首個月的試用期內,若要終止僱傭合約,則雙方都不需要任何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參考:終止僱傭合約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2010-06-17 11:26:55 補充:
建議向你工作地區所屬的勞工處投訴,勞工處會代你向僱主追討有關欠薪。


收錄日期: 2021-04-13 17:18:4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617000051KK00186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