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收到傳票告第134(1)及140(1)

2010-06-16 4:51 am
本人於2009年4月已被判定破產,本月收到傳票信告本人於07年3月- 09年1月之賬簿沒有備存,告本人破產條例第6章,第134(1)及140(1),是由清盤官告發於2010年6月9日.
本人想問會否坐牢,(本人現是領綜綬生活),本人有什麼何做?
更新1:

有無人幫到我呀!唔該,心煩人.....

回答 (2)

✔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本人想問會否坐牢,(本人現是領綜綬生活),本人有什麼何做?

答:祇要清盤官的投訴屬實,則基本上樓主無可做的事!祇好依期出庭承認這事,並向法官求情以期獲得輕判!

由於未知何故樓主竟然未有保存這些應當保留的營業紀錄,故祇能以疏忽和不清楚法例去求情!

但其實以這理由去求情理據非常薄弱,因縱使並非清盤破產,一般的稅務和商業登記條例中都有相關要求保存所有紀錄的要求!
故營商者實難以完全以不清楚作辯解!

理論上法官會要求你立即補回相關資料,並就這次被控作出懲罰!
如能即時跟清盤官合作並補回資料,則相信法庭就今次事件祇會處以罰款而少有判以監禁!
但假設你未能提供這些資料,如已遺失、丟棄、甚至火災中焚毀等,那要視乎法官會否相信你的說法和你有否相關的證據(如家中確有失火一事)!
如果法官接受,則理應會判處罰款了事!
但萬一法官不相信,認為你拒不合作兼砌詞狡辯,則或有將你判以監禁懲罰的機會!

但事而至此!反正樓主亦難以藉著補回資料去結束訴訟!祇好順其自然吧!

祝你好運順你解決這個問題!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0-06-21 6:49 pm
一般情況在破產個案都會引用破產條例第6章,第134(1)及140(1),因為無乜人會為自己做賬,而罰則第140(1)內以最高刑罰可以判監兩年。
起訴目的在於對破產人士一個警戒作用而除非在審查過程中當事人非常唔合作,或有跡象顯示當事人存心欺詐、賴數,否則唔一定有事。
當然上述祇供參考,個中細節祇有當事人最清楚,亦建議你搵議員睇下有冇免費法律咨詢!

收錄日期: 2021-04-30 10:42:0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615000051KK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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