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銀行債務的問題..無法自行當公司負責人
目前是以付費給人頭的方式來經營公司
但穩定性很差..近來更聽聞其有利用神明旨意騙財騙色行為
深恐苦心慢慢經營之公司受其牽累
因此想請教..若是以自己去申請境外公司
再以境外公司名義來當公司的負責人
這樣是否可以避掉國內金融體系的追查?
或者其他暴力討債公司的追查?
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能得到更可靠的效果?
目的只是能以一家公司形式穩定的去經營
並不需要其他申請支票或銀行融資方面的需求
敬請高手予以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