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被解雇的補償

2010-06-13 5:40 am
想問一問,
若是合約員工, 2-3年合約期
於其間被解雇,
根據勞工法例,會不會補一個月代通知金?
或只是7天薪金補償?
謝謝!

回答 (3)

2010-06-13 7:33 pm
✔ 最佳答案
限期合約不大可能把合約期寫成2-3年這麼不清晰!會不會是2年死約加一年生約?
於合約期間被解僱,你有沒有看過合約內容有沒有合約期間解約的條款是怎麼說的,僱主只要依解約條款的內容去做就可以了。若果合約並無期間解約的條款(俗稱死約)。"死約"中途要求解約是要陪償合約內違約條款說明的所須要賠償。如果沒有違約賠償條款,就得賠償未完成合約期間的工資給對方,也就是說若合約期是36個月,你做了3個月被僱主要求中止合約(被解僱),合約內沒有期間解約的方法,又沒有列出違約賠償的條款。解主是要陪償33個月工資給你。
但是若果你被解僱的原因是:

即時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在以下情況,可即時解僱僱員,而無須預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
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合理的命令;
2. 行爲不當;
3. 欺詐、不忠實;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以上內容是即時中止連續性合約時適用的《僱傭條例》內容。若你們簽有限期合約的話,你仍做出以上的行為,是屬於故意違約行為,僱主不止可立即終止合約不用給你賠償,還可以因為你故意違約而向你追討賠償!

有了限期合約,《僱傭條例》關於中止連續性合約的條文就並不一定適用,除非合約內關於期間中止合約的條款正好說明只須一個月通知期解約,否則不可能以補償一個月工資作為立即解除有期合約的方法。

忠告你在簽署限期合約前,必須要清楚合約內所有條款內容才簽署,如果你連限期是兩年還是3年都不能肯定就簽署,你實在太糊塗了!
2010-06-14 12: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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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3 5:52 am
照合約大多數係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如果係犯事或操守問題,多數係即殺冇賠,否則唔會即走,起碼可以玩多一頭半個月。


收錄日期: 2021-04-29 22:29:4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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