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例子:
通過有牌agent處理同有打印花的!
## 臨時租賃合約,訂於上月 2號,有關退租條文內說明:
「業主和租客有權於【十二個月】或以後以【一】個月的書面通知,通知對方取消這合約」;
kum咪即係起碼要住13個月啦。
但係
## 正式合約,訂於上月 8號,寫明
「儘管與前文不符,業主/租客/任何一方可以給予業主/租客/任何一方不少於【十二】個月的書面通知或【一】個月租金代通知金提早解除此租約;唯這書面通知書不得於由租期起計的【一】個月內發出。」
kum咪即係住滿一個月就可以退租,業主無得反對,並且不能扣起全部兩個月的按金?
正式合約是否法理上推翻臨約?因為除這以外,簽正約當日的跟屋傢俱都唔同左喔!
P.S 【括弧內的文字是由agent加入的】
更新1:
這間中x公司,簽臨約與正式合約是不同人做的,臨約有公司標誌,有agent牌照號碼和簽名。但係正式合約就什麼都無,無公司標誌,無agent牌照號碼和簽名,現在看來就好似只有業主和租客自己簽的合約! 支付半個月佣金,但係服務就一D都不專業!現在都不知究竟是抄寫出錯,或是真的可以用1個月租金作代通知金退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