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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賭博條例,任何人向收受賭注者投注(不論有關賭注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收取),即屬犯罪,可處以下刑罰─ (由2002年第12號第5條修訂)
(a) 如首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3個月;
(b) 如第2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6個月;
(c) 如第3次或其後再定罪,可處罰款$30000及監禁9個月
博彩”(gaming) 指進行任何博彩遊戲或參加任何博彩遊戲,以贏得金錢或其他財產,不論任何進行該博彩遊戲的人是否有輸掉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風險;
因此無論賭足球或籃球皆屬犯賭博條例.
至於警方打唔打擊賭NBA,則視乎賭NBA是否猖獗及警方的資源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