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千萬元可卡因案

2010-06-11 10:38 am
【大公網】探員前日根據線報搜查彩虹邨一單位及貨櫃碼頭,共檢獲七十塊高純度毒磚,重達七十公斤,拘捕三名男子,包括兩名親兄弟,相信為毒品集團骨幹。被捕三名男子(年齡由十七至二十四歲),將被落案控以販毒罪名,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該批可卡因總值六千一百萬元,來自南美,全部高純度。


請問販運這個重量的可卡因,案中三個人要坐監多久呢?

有一個人未成年,會否輕判?最年長的會判多久?有沒有類似案例是這個重量的?

同埋假設化驗之後證實有六十公斤可卡因。想問佢計重量判刑時係計每人二十公斤,定係所有人都計六十公斤?
更新1:

如果判終身,咁咪越年輕就坐得越耐?咁咪對年輕果d人唔公平

回答 (3)

2010-06-12 1:00 am
✔ 最佳答案
上訴庭於Abdallah Anwar Abbas [CACC304/08] 一案頒下大量可卡因 / 海洛英嘅判刑指引:
600-1200克 20-23年, 1200-4000克 23-26年, 4000-15000克 26-30年, 15000克以上可判終身.
佢哋販運70公斤高純度可卡因, 我當佢90%純度 (可卡因一般純度70%), 即係含有可卡因. 法庭會判處終身監禁, 並以36年為最低服刑期. 本來d貨來自南美, 即係有 “國際因素 (international element)”, 會加刑. 但判終身, 加唔加刑無分別啦.
佢哋3個會係 “joint enterprise”(共同犯案) 形式判刑, 即係人人都以63公斤計.
判刑超越哂勞教 / 更生範圍, 未成年果個都一樣判刑.


2010-06-11 17:16:57 補充:
...即係含有可卡因. ... = ...即係含有63公斤可卡因. ...

2010-06-11 23:51:28 補充:
在香港, 判終身監禁並唔係真係終身嘅. 法官在判終身監禁時會訂下一個 "最低服刑期", 即係犯人最少要服完呢個刑期, 先可以向長期監禁覆核委員會申請覆核刑期 (俗稱 "打禀"), 將終身監禁變為有期徒刑 (即係服完果個刑期就可以出獄, 唔再係坐終身). 佢哋3個涉嫌犯同一件案, 如果入罪, 會判同一刑罪. 即係如果判終身監禁, 咁個最低服刑期會係一樣, 唔會出現 "越年輕就坐得越耐" 呢個情況. 至於打禀成唔成功, 就要睇各人在獄中表現. 有d人打1次禀就有期, 有d人打+幾次都唔成功 (每年只可申請1次), 睇佢自己造化啦...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10-06-11 9:06 pm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
危險藥物的販運

第II部
對進口、 出口、 獲取、 供應、 經營或 處理、 製造及管有危險藥物的管制

(1)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 任何人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不論是否在
香港的其他人士─
(a) 販運危險藥物;
(b) 提出販運危險藥物或 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 或
(c) 作出或 提出作出任何作為, 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或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
(由1980年第37號第2條修訂)

(2) 不論危險藥物是否在香港, 或 將進口入香港, 或是否被確定、 據有或存在, 第(1)款均適用。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 任何規定, 即屬犯罪, 可處以下罰則─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 及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由1974年第43號第2條修訂)

(4) 本條不適用於─
(a) 在 附表1第II部所指明的 製劑; 或
(b) 過境途中的 危險藥物, 而─
(i) 該危險藥物正從一個可合法出口該危險藥物的 國家運往另一個可合法進口該危險藥物的 國家的 過境途中; 及
(ii) 該危險藥物是從一個公約締約國出口, 並附有一份有效的 出口授權書或 轉運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84年第7號第2條代替)
2010-06-11 7:11 pm
當然係 每人都以六十公斤去計啦

因為佢地 都犯左同一單 涉及60公斤毒品的案件

合作關係明顯等等.........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45:2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611000051KK0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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