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 販運460克.... K仔....會點判?

2010-06-11 1:06 am
男子26歲

在家中搜出460克K仔氨胺酮, 被控告販運, 會判幾耐同多數去邊間監牢?

如認罪或不認罪, 刑期是多少?

THX ! THX ! THX !

回答 (3)

2010-06-12 12:28 am
✔ 最佳答案
根據許守城案例, 販運300 – 600克氯胺酮嘅判刑起點係9-12年監禁. 你無講460克係純度定粉末. 我當係460克係純度.
佢嘅判刑起點會係大約10年半監禁. 因為有判刑指引, 無乜減刑餘地.唔認罪就大約判10年半監禁. 認罪就可得1/3扣減, 即係大約判刑84個月監禁.
通常會去赤柱或石壁.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10-06-11 8:52 pm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
危險藥物的販運

第II部
對進口、 出口、 獲取、 供應、 經營或 處理、 製造及管有危險藥物的管制

(1)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 任何人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不論是否在
香港的其他人士─
(a) 販運危險藥物;
(b) 提出販運危險藥物或 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 或
(c) 作出或 提出作出任何作為, 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或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
(由1980年第37號第2條修訂)

(2) 不論危險藥物是否在香港, 或 將進口入香港, 或是否被確定、 據有或存在, 第(1)款均適用。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 任何規定, 即屬犯罪, 可處以下罰則─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 及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由1974年第43號第2條修訂)

(4) 本條不適用於─
(a) 在 附表1第II部所指明的 製劑; 或
(b) 過境途中的 危險藥物, 而─
(i) 該危險藥物正從一個可合法出口該危險藥物的 國家運往另一個可合法進口該危險藥物的 國家的 過境途中; 及
(ii) 該危險藥物是從一個公約締約國出口, 並附有一份有效的 出口授權書或 轉運證明書(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84年第7號第2條代 替)
2010-06-11 7:22 pm
460克唔洗問嫁啦

8年後見啦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46:0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610000051KK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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