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出21:0-21)。
在當日,這實在是「進步」的條例。
在有奴隸制度的古代,所有人幾乎都以奴隸為一件東西,並不以之為「人」,所以生死對主人來說,是一件「等閒」的事情。若一個主人打奴隸,立時死在他的手下,表示主人決意打到他死為止,那是故意將他殺掉;過幾天才死,顯明主人不是想將他殺掉。所以這條例是對奴隸生命的一種有限度的保障。
這些條例,都是教導人要對生命尊重,不可以學效外邦人,對生命毫不尊重,隨便就行淫、打死人、殺害弱勢社群。像今天在很多未開放國家,或第二、三世界,人的生命仍然是很沒有保障的。在香港,二零零八年曾發生這樣的事,一個人殺害一隻受保護的動物,結果被法官判坐牢半年。他在那動物沒有帶給他任何煩惱及不便的情況下以殘酷的方式去殺死牠(以鐵鏟打死牠),不尊重這小小的生命,結果被判刑,需要往坐牢半年。筆者認為,這個香港的法官所判的刑罰,實在恰當。其實當時這動物還懷著胎兒,這樣殺死牠是「一屍兩命」,實在令人聞者傷心,見者流淚。人是應當對任何生命都加以尊重的。聖經也命定,殺人的必要被殺,在創世記九章已經說明了,「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九6),十誡中的第六誡在這裏並不能有效,因為死刑並不在十誡的「不可殺人」的禁例中。
http://www.ftcws.org/ftmagazine/sp/200806sp2.htm
再讀下去,便會知道:
26
“如果有人擊打他奴僕的一隻眼,或婢女的一隻眼,把眼打壞了,就要因他的眼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
27
如果有人打落了他奴僕的一隻牙,或婢女的一隻牙,就要因他的牙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
根據以上律法,若主人隨意擊打奴僕引致受傷,是需要立即讓他自由離去,這變相是主人損失,故這律法已經對虐待奴隸的主人揮阻嚇作用,比其他地區對待奴隸的方式已經文明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