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神會這樣不尊重人命呢?

2010-06-09 9:42 pm
根據舊約聖經, 耶和華神曾叫摩西向百姓立典章(出埃及記 21:1), 其中包括殺人之例, 以下為其中一段: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 或婢女, 立時死在他的手下, 他必要受刑. 若過一兩天才死, 就可以不受刑, 因為是用錢買的. (出埃及記 21:20-21)

你們看, 神容許自己的百姓用錢去買奴僕和婢女, 已經是縱容販賣人口市場的元兇 , 而牠更向百姓立典章, 說, 因為奴僕是用錢買回來的, 即使被打得傷重致死, 也可免罪, 這樣踐踏人權的惡法也立得出, 都不知有多少人因為這種惡法枉死.

基督教有這樣的神, 我們還應該信奉嗎?
你們是否有懷疑過跟本沒有神, 而聖經是人出來的惡法嗎?

回答 (5)

2010-06-10 7:19 pm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出21:0-21)。

在當日,這實在是「進步」的條例。

在有奴隸制度的古代,所有人幾乎都以奴隸為一件東西,並不以之為「人」,所以生死對主人來說,是一件「等閒」的事情。若一個主人打奴隸,立時死在他的手下,表示主人決意打到他死為止,那是故意將他殺掉;過幾天才死,顯明主人不是想將他殺掉。所以這條例是對奴隸生命的一種有限度的保障。

這些條例,都是教導人要對生命尊重,不可以學效外邦人,對生命毫不尊重,隨便就行淫、打死人、殺害弱勢社群。像今天在很多未開放國家,或第二、三世界,人的生命仍然是很沒有保障的。在香港,二零零八年曾發生這樣的事,一個人殺害一隻受保護的動物,結果被法官判坐牢半年。他在那動物沒有帶給他任何煩惱及不便的情況下以殘酷的方式去殺死牠(以鐵鏟打死牠),不尊重這小小的生命,結果被判刑,需要往坐牢半年。筆者認為,這個香港的法官所判的刑罰,實在恰當。其實當時這動物還懷著胎兒,這樣殺死牠是「一屍兩命」,實在令人聞者傷心,見者流淚。人是應當對任何生命都加以尊重的。聖經也命定,殺人的必要被殺,在創世記九章已經說明了,「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九6),十誡中的第六誡在這裏並不能有效,因為死刑並不在十誡的「不可殺人」的禁例中。

http://www.ftcws.org/ftmagazine/sp/200806sp2.htm

再讀下去,便會知道:


26

“如果有人擊打他奴僕的一隻眼,或婢女的一隻眼,把眼打壞了,就要因他的眼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



27

如果有人打落了他奴僕的一隻牙,或婢女的一隻牙,就要因他的牙的緣故讓他自由離去。
根據以上律法,若主人隨意擊打奴僕引致受傷,是需要立即讓他自由離去,這變相是主人損失,故這律法已經對虐待奴隸的主人揮阻嚇作用,比其他地區對待奴隸的方式已經文明許多。
2010-06-10 11:51 am
1) 古時(舊約時)買賣奴僕是很普遍,不論在東方或西方,因為在教育和科學普及之先,單獨(一個家庭或一小個羣體)生存是艱難的,所以要依付領主或地主,生計才能保障。

窮人的多生了孩,怎麼辦?殺了有違天性,不合理.所以只能賣身.父母的動機亦單純.

2) 人人平等是近代概念,即使是13世紀的歐洲,奴僕的買賣還是存在.

3) (我覺得) 經文中叫作主要潔身,主僕有別,不可隨便親近或和僕人行房,才不會被引至犯戒.
參考: Me
2010-06-10 11:16 am
神賜下律法是要曉諭人所行所做的都有後果. 祂要人行事以前, 必定要三思後果, 才做抉擇. 想想你今日的計劃, 考慮它會產生的長遠後果. 與別人相處, 心中要勞記律法的原則. 公平待人, 克盡本份, 無論是敵是友, 都持同一態度. 以色列雖脫離了奴役, 但是也有買賣或雇用奴僕的. 人可能因為貧窮, 欠債或因犯罪而淪為奴僕. 不過對作奴僕的人, 神要求他們人道地對待, 而不可視為財物, 且若干年後要讓他們得自由, 無條件地送走他們. 聖經承認有奴僕存在, 卻從不鼓勵這種制度. 這種作惡受懲, 只是為了避免人使用殘酷而野蠻的方式來互相報復, 因為古代許多國家都有濫用私刑的情況. 主耶穌以這個原則教導人不要報復 (參: 馬太福音五章38-48) 作法官, 父母, 教師以及處於管理階層之人, 都要作出智慧的抉擇, 管理方能收效. 處罰太嚴則不公, 太寬則不能導人向善. 所以下判斷以前, 要懇求上帝賜智慧.
2010-06-10 5:27 am
神的靈咁兇殘,
我以有其靈在我當中為恥。
2010-06-09 9:51 pm
有神唔出其,
個人認為:
信神只係滿足
對解釋唔到既問題的好奇!


收錄日期: 2021-04-15 23:07:5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609000051KK0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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