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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五權分立與三全分立的關係
五權分立是中華民國創立者之一孫中山提出的一種政治主張。他認為中國古代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不分的流弊很大,而西洋各國所實行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三權分立,也不大完全,因此,提出採取西洋各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憲法的長處,並融入中國古代考試權和監察權獨立的優點,而創立了以五權分立概念為核心理念的憲法。
貳、五權分力的誕生:
1.將行政權析出考試權:其主要目的應是避免行政權兼考試權會造成私自用人及防止獨裁政權復辟。
2將立法權析出監察權:避免同時杜絕立法院球員兼裁判,因為立法院擁有監察權及彈劾權利,則造成國會缺乏制衡力量,為防堵造成議會專制的問題,所以從立法權析出監察權。
以上可以歸納出:孫中山創立行政、立法、司法、監察及考試等五權獨立的五權憲法,其目的是要補救三權分立的缺點,希望藉此創立五權分工合作的新政府制度。
這套由孫中山提出的五權分立理論,形式上為《中華民國憲法》所採用,在國民大會之下設立五院,分別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中華民國憲法》在民國36年(1947年)頒布後,五院成為中華民國政府的最高層級機關,並持續迄今。
國民代表大會(國民大會、國會)——任免權、通否權(通過權、否決權)、監督權、創製權 立法院——立法權、審核權、憲法起草權 司法院——審判權、檢察權、憲法解釋權 行政院——行政權 考試院——考核權、裁撤權 監察院——監察權、彈劾權 參考網址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A%94%E6%AC%8A%E5%88%86%E7%AB%8B
另外介紹國父孫逸仙均權制度與權能區分的思想供版主參考:請進入本網址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1828/post/10617/60465
壹、均權制度意義→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限的劃分以事權事務之性質為對象實施權利分配。
貳、均權制度實施方法:即中央與省之權限采均權制度,且依據事務的性質實施權利分配。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例如國防、外交、財政、考試…..等權利)。其他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使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得到合理解決。
其優點為:防止中央的獨裁專制與地方分裂割據。
參、權能區分意義→就是「人民有權,政府有能」各有歸屬。各有作用,並能互相調劑,不相衝突。
肆、權能區分方法→政治的權力,可分為兩種,
一、政權:就是人民管理政府的權
二、另 一種是治權:就是政府替人民辦事的權。
1.前者為人民管理政府的能力,也就是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
2.而後者則是人民賦予政府幫人民做事的權力,也就是治權(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權)則 兩者應有所區分,並相互配合及制衡。
2010-06-09 17:01:17 補充:
還有版主對於中華民國的憲法及運作相當有研究 你所提出的問題完全吻合中華民國政治價構 而且中華民國憲法根本就是國父孫逸仙思想精髓
我國的政治制度根本就是總統制與內閣制混合的制度如憲法第55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而內閣制的國家其首相也就是內閣首長是由女王或國王所任命很像對不對 因為內閣制國家女王及國王等為虛位元首 擁有權利的是首相或內閣首長 內閣制女王或國王擁有行政首長任命權力但是內閣閣揆往往是國會中擁有絕對多數席次的國會議員領袖所擔任 女王無選擇權利她只是形勢上實施任命而已 所以依據本條規定你是否會覺得我國很像內閣制對吧
2010-06-09 17:12:07 補充:
請注意
第五十六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所以我國總統跟內閣制國家一樣 雖然總統有任命閣揆的權利而且必須經國會同意任命案才行
但對於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所遴聘然後提請總統任命之。 這跟內閣制閣揆往往是國會中擁有絕對多數席次的國會議員領袖所擔任 女王無選擇權利很像呢
2010-06-09 17:18:24 補充:
行政院由總統提名國會通過而且依據憲法第五十七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2010-06-09 17:26:10 補充:
1.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2.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3.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 而且立法院針對以上兩點有倒閣的權利 行政院長不服有提請總統同意解散國會重新改選的權利 所以此條跟內閣制很像對不對呢
2010-06-09 17:52:36 補充:
我國總統不像內閣制國家一樣 其權利全部被架空形同虛位好像是只有裝飾的功能 有關總統的權限規定於憲法第35-52條規定請進入本網址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13370&CtNode=904&mp=1#1自行參閱 你這個問題真的很復雜但我已盡我的能力回答你了
2010-06-09 18:07:43 補充:
雙首長制有一個弊病,萬一人民推舉的總統和議會中獲得多數的政黨不是一個派別,那麼總統不得不任命一個和自己完全不同政黨的行政院長,這樣的話整個國家機器運作是否會困難的多?這樣到底哪個黨在執政?是總體所屬的政黨,還是行政院占多數的政黨?
其實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解決的策略無它法 那就是組織聯合政府阿 像英國及日本等就曾經發生類似情況 聯合政府也有好處 因為內閣首長必須於職務及工作上明爭暗鬥 或暗中較勁 這也是人民的福氣不是嗎 特別是閣揆非其黨員 他表現不好人民反彈就找到藉口換人 所以混合政府也有他的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