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嫌犯可以羈押嗎?

2010-06-08 7:05 am
屏東襲胸狼未羈押 監委調查
更新日期:2010/06/07 20:17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7 日電)監察院今天指出,屏東縣黃姓男子涉嫌5 度對縣內長治國中女學生襲胸,警方等涉輕放,監委高鳳仙 已申請主動調查,了解相關單位是否有違失。

監察院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屏東縣黃姓男子涉嫌5 度對縣內長治國中女學生襲胸,警方以「非現行犯」涉嫌輕放;檢方雖於6 日聲押,但法官裁定責付家屬帶回,引發地方公憤。

監察院指出,高鳳仙決定申請自動調查,深入瞭解相關單位處置這起案件時,是否涉有違失。990607

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規定性騷擾嫌犯可以羈押?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回答 (3)

2010-06-09 8:05 pm
✔ 最佳答案
請注意: 文字中的『之虞』者
都是『自由心證』

反正檢察官或法官看你不爽, 這兩條就夠關你到死
只要三審未定之前, 可以把你關到比實際有期徒刑還久!

這個就是最王八的法律制定所在!
2014-08-26 9: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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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8 7:53 am
說穿了就是法律對這種人罰的太輕了.應該要修法對這種人罰重一點.不然嫌犯都不痛不癢的.而審理的法官就算想重判也沒辦法.所以啊.立委諸公們.請多替老百姓想想吧.這時候怎不見有立委提議修法咧?難道說非得等出更嚴重的事了.才要來事後彌補嗎?不要逼得老百姓得採取非常手段才能制裁那種人吧.

2010-06-08 00:01:58 補充:
畢竟老百姓也是希望法律能保護善良的人.如果可以法律解決是最好的.但是如果法律無法保護人民的話.又怎能怪老百姓為了自保而做出一些違法的事?對了看到上面的法條.那種人應該是有涉及247條的與幼年男女猥褻罪吧?有構成了羈押的理由了啊.那怎麼不羈押咧?受害人可是國中女生啊?

2010-06-08 00:07:20 補充:
或者應該也算構成224條的強制猥褻罪吧.不羈押這怎麼說得過去?而且又是累犯.


收錄日期: 2021-04-26 21: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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