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襲胸狼未羈押 監委調查
更新日期:2010/06/07 20:17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7 日電)監察院今天指出,屏東縣黃姓男子涉嫌5 度對縣內長治國中女學生襲胸,警方等涉輕放,監委高鳳仙 已申請主動調查,了解相關單位是否有違失。
監察院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屏東縣黃姓男子涉嫌5 度對縣內長治國中女學生襲胸,警方以「非現行犯」涉嫌輕放;檢方雖於6 日聲押,但法官裁定責付家屬帶回,引發地方公憤。
監察院指出,高鳳仙決定申請自動調查,深入瞭解相關單位處置這起案件時,是否涉有違失。990607
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規定性騷擾嫌犯可以羈押?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