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養兒一百歲,長憂九十九!」這亦是天底間為人父母的真實寫照!但既稱「凡人」則面對種種煩惱卻又是理所當然的了!
遇事不要怕煩,解決它便是了!
1/離婚時若根據「平均分配」的原則,我留給兒子的半份業權是否會被他的前妻瓜分一半?
答:不是!按香港法例,兩夫妻離婚時的共同財產會被計算並按比例去分配!
但雙方各自在結婚前經已擁有和積聚的財產,不一定在要分配之列!舉例一名富豪年輕時積聚的財富,在婚後短時間便離婚,那配偶未必能取得他大數目的財產!但假設婚姻能維持長時間則取得的數目會較多!
而樓主你這物業在 06 年買入並以子女作為聯名業權人,而兒子是在 07 年尾才結婚!即是說這物業是你兒子在結婚前便擁有的資產,祇要業權人上無追加媳婦的名字,那他們離婚時按理不會被法庭要求計算這物業的價值!
2/我很擔心我和老伴的退休生活費,及怕會影響到子女將來買賣這物業,所以我想襯兒媳還未正式離婚前,要求子女先將業權交還給我,我再定立遺囑(或不需?),總之等我和老伴都不在時,物業便留給他倆,這是否可行?律師費一般多少?
答:建議樓主立即要求收回這物業的業權,即要求子女將物業業權重新轉回給你名下所有!
待收回業權的同時再以訂立遺囑的方式去將物業傳給子女!
雖然如上文所言這物業理應不屬被計入離婚時分產之列,但未知媳婦最終作何打算,或許她會委託律師去以訴訟爭產!故為免夜長夢多,還是先解決這物業的業權為好!
由於這物業並無按揭,那祇要往律師樓辦一份轉名契便可以,再順帶要求律師替你立下遺囑交待就可以了!這兩項服務的收費按理應不會超逾五千元的!
3/至於兒子與媳婦聯名的自資物業,若媳婦不肯賣樓,要與小女兒居住,我兒子搬離,那他還要供樓嗎?或以贍養費支付嗎?因始終有個女。
答:不需要!但就相關情況出現的可能性有幾個,請參考下列資料!
雙方共同擁有居所
法庭有廣泛酌情權,如透過發出財產分配命令 轉讓居所業權予另一方; 或將有關居所出售,而套現之金額將透過支付整筆款額命令 給予其中一方。有關情況詳列如下:
出售
物業可以由雙方協議出售。出售所得金額可按相等或雙方協定數目攤分,或由法庭認為合理的百分比攤分。每一方的貢獻、需求和經濟負擔(例如為子女另覓住處或贖回按揭的需求) 將影響其應得金額。
轉讓
物業的擁有權可毫無保留地或在對方支付一筆款項後,由其中一方轉讓給另一方。假設子女會和妻子同住,在經濟上可行的情況下,法庭通常會將婚姻居所保留給妻子和子女而不是給丈夫,以維持子女現時的生活狀況。
如果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值超過妻子有權獲得的總額,那麼妻子可能要向丈夫支付一筆款額作為補償。如妻子不能作出所需補償,則物業仍可轉歸妻子名下,但丈夫仍可用類似按揭之形式保留他在物業的部分業權,他的權益可以按一筆款額或業權的某一百分比計算,而有關業權可於日後套現。
如雙方的資產不足以即時贖回婚姻居所的按揭,該按揭將會轉歸妻子名下,但事前必須取得該承按人(銀行)的批准。在此情況下,妻子將要負責按揭還款。如妻子沒有穩定收入,承按人可能要求丈夫為有關還款作出擔保。
聯名擁有
如其中一方打算在離婚後仍然在居所居住,而有關情況許可,例如子女在該處居住及雙方有充分資源,便可聯名保留該物業,並在指定之稍後日期出售。售出後所得金額將平均或按照協定數目攤分,或由法庭認為合理的百分比攤分。而在居所售出前,妻子(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將獲授予獨有佔用權。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matrimonialMatters/divorce/matrimonialHome/index.shtml
4/我女兒可以不再做這物業的擔保人嗎?這樣下去他們若供不來又不肯賣樓,我怕最後要我女兒來承擔。
答:可以!但要先取得按揭銀行的同意!
因為當日銀行批出按揭時是充分考慮過令媛作為擔保人的角色!
2010-06-14 18:01:13 補充:
想知是否一定要先將業權交還給我才是最安全的做法?
答:對!先清楚業權重歸你名下能省卻麻煩!
或是可以等到他們真的離婚時,我才提供我買物業的證明(eg. 個人支票)給法官看,可行嗎?
答:不建議樓主這樣做,因為事情有不穩定性和出現變數的機會!
你無法預估和控制法官會如何理解這些業權問題!萬一法官傾向媳婦那方到時要取回所有權益就相當麻煩!
故還是建議樓主盡早將業權重歸自己名下!
參考: 網上資料 + cecimak 的個人意見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