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93年招攬的投資型
B.96年躉繳的投資型
C.97年的6年期還本型
業務員未向我母親告知繳費期限及保單內容,且於金融風暴期間建議我母親將B張保單贖回去購買C張保單,還向我母親說拿B張保單的贖回金額來繳C張保單就夠了,導致C張保單只繳了2年就因價值不足無法繼續繳費,而業務員竟然主張要我們辦理減額繳清
業務員招攬方式實在惡劣,我們到新光人壽板橋服務中心去調解,內勤經理告訴我們,我們沒有當初招攬所告知的錄音,去金管會申訴或上法院都不會有效果的
現在我們發現保單A,B的業務員姓名與招攬業務員不同,且招攬業務員本身並無投資型證照,請問如果這樣是否可以主張保單自始無效或是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我們與業務員私底下協調3次,到公司協調過1次,我都有錄音存證,可以證明當初是招攬業務員賣給我媽A,B兩個投資型商品的
更新1:
A張保單繳了4年 B張保單躉繳50萬(因贖回而停效) C張保單只繳了2次共20萬(目前在墊繳狀態) 我發現我們的保障沒有了,金錢也沒有了,這不就失去了保險的意義與功能了嗎?
更新2:
1.打電話到公會有可以查詢該業務員有哪些證照呀 2.當初沒有說要掛名,也沒有其他業務員在場,這個有錄音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