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與前妻同是香港永久居民且都居於香港並且都是根據香港的稅法交稅。友人和前妻有一女兒。離婚後女兒跟前妻和有領有傷殘津貼的80高齡以上的前岳母同住。但友人每月固定給予贍養費前妻及女兒,而前妻也有穩定的工作收入來源。
友人可以申此贍養費的免稅額嗎?
或者友人給與前妻和女兒的贍養費前妻需要交稅嗎?
因女兒的監護權歸前妻,友人有權申請女兒的免稅額嗎?如何申請法?(因友人前妻已有前岳母的免稅額或已不需再交稅)
如果只是負責供養而不是和子女同住,可否申請單親人士免稅額?
再者離婚的妻子有工作,兼有穩定的收入。而離婚的丈夫,每月又有給與固定金額的贍養費,丈夫可否申請免稅額?
或者丈夫給與妻子本人的贍養費,妻子是否要報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