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破產后的業權問題!

2010-06-04 11:59 pm
朋友王先生與妻子婚前(1994年)以生死契的方式聯名購買一自住單位,倆人於1997年正式結婚,並與2002年誕下一女孩。但是此物業一直由朋友王先生一人負責首期和按揭供款。直至2000年初因利率降低,於是王先生又以個人名義將此單位進行二次轉按揭。2003年中期王先生的妻子單方面申請了破產。所以此物業的業權被破產處釘著鍥,但是此物業在破產期間也是一直由王先生一個人負責按揭直至現在。王先生的妻子于2007年中破產令已經解除。2009年尾王先生和妻子正式辦理了離婚手續。女兒監護權歸妻子,物業歸王先生所有。現請問此物業是否只有一半的業權屬王先生所有?另一半業權屬誰所有?此物業是否不可出租或者出售?王先生應如何屬回另一半的業權?手續如何辦理?費用一般多少?王先生是否有機會無償贖回此物業的業權?如果此物業一直屬於王先生自住性質,是否有贖回的必要?敬請高人指教!!感謝之至!!!!
更新1:

1.此物業至今王先生還在按揭月供中而且王先生本人還在此物業居住,但是又不是所有業權都歸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是否應該一個人繼續負責按揭供款呢? 2.如果沒贖回另一半的業權,將來對王先生有何影響呢? 3.假如王先生再婚,那屬於王先生的業權可否由現任妻子承繼呢? 4.又或者王先生一直沒有贖回業權,王先生百年歸老后屬於王先生的業權還可以由其他人承繼嗎?

更新2:

5.假如當初是王先生的妻子負責供款按揭的。那她破產后屬於王妻的業權就去了破產處理,那是否說就該物業破產處應該負責供樓按揭呢? 6.那如果還是王先生一個人負責整座物業的供款,而他又根本沒有能力贖回那半分業權,基本上王先生是在供一層永遠不屬於自己的物業,那這樣好像很不公平呢!破產處名義上說不會侵佔私人財產,事實上還是在做著侵佔的事,這又是何種法律呢?所謂的生死契在這種情況之下就根本是個不平等條約而已。難道就真的沒有其它解決的方法了嗎?

更新3:

7.如果王先生真的沒有能力贖回那半份業權,再者反正按揭完了將來物業也不會屬於自己,又不能傳給下一代,那還有必要再繼續供下去嗎?假設此物業現價是市值120万。還欠銀行70万左右,每月還款5000元,還需要按揭13年左右。還有供下去的必要嗎? 8.此物業破產處現時擁有一半業權,王先生可否要求破產處負責一半的按揭供款和管理費呢? 9.由於王妻是在2003年申請破產的。王先生可否有權向破產處追討2003年至今的一半的物業按揭供款和管理費呢?

更新4:

在破產前,所謂物業的《生死契》可以更改嗎?

更新5:

謝謝cecimak1995不辭勞苦的幫助在下解答疑難!非常感謝!! 在下仍有不明之處請教: 假如王先生實在沒有多餘的錢去向破產處贖回業權,那王先生就沒有其它的解決方法了嗎? 難道就只有選擇一路供款按揭下去?或者斷供嗎?是否能夠有機會跟破產處商權在沒有贖回業權的情況下跟破產處商量出售此物業,然後才分帳呢? 或者閣下或許另有高見,像王先生這種情況,應如何事好呢?在下得知你是過來人的身份,能否會有其它的建議,告知在下以解朋友之急,不盛感激!!???

更新6:

非常感謝cecimak1995的詳細回答。本人有一疑慮請教: 就是如果當初是王妻一個人負責銀行的按揭供款。而物業又是和王先生聯名持有,那王妻破產后,王先生還可以一直居住在此物業中嗎? 而王先生還需要再繼續負責餘下的銀行按揭供款嗎? 謝謝!!

更新7:

對於cecimak1995對ChuiB的回答所產生的疑慮,也令在下倍感疑惑。這些有法律的根據嗎?有誰能回答在下嗎?感謝!!

更新8:

如果事實正如ChuiB所說,那事情就有所轉機,豈不是好辦很多嗎?

更新9:

Sorry!我把以上的名字打錯了,實在抱歉!應該是ChiuB才對。

更新10:

還有一不情之請。請問cecimak,你回答的字體,讓人看了一目了然。請問你是如何做到將字體放大和變藍色的呢?可以變其它的顔色嗎?能分享嗎?謝謝!!不過我只是好奇問問,跟本主題無關,見笑了。

回答 (1)

2010-06-05 5:50 am
✔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現請問此物業是否只有一半的業權屬王先生所有?

答:對!因這物業由王先生跟前妻聯名持有,而不管她最終有否出資和供樓,祇要業權人上有她的名字!
那當她申請破產後則其名下的業權便會被破產管理署充公!

另一半業權屬誰所有?

答:當王先生的前妻獲頒破產令後,她名下的業權便會轉歸破產管理署名下!這狀況直至她破產期滿都不會改變!
現時這物業變為是王先生與破產管理署長共同持有!

此物業是否不可出租或者出售?

答:由於王先生無破產,署方不能強行充公他名下的資產,故祇能將這物業釘契以阻止業權出現變動!
王先生依然可以佔用物業,但要如常供樓!能否出租視乎按揭銀行有否限制,破產管理署不會干涉!
但出售是絕不可能!因要先取得破產管理署同意解除釘契令才可!

王先生應如何屬回另一半的業權?手續如何辦理?費用一般多少?

答:按理破產管理署在充公王先生前妻名下的業權後,會發信要求他出資買回被充公的業權!這時署方會出價讓王先生考慮,請問他有收過相關信件嗎?
假設他有但當時無應允署方的要求,或是署方根本無這要求!那王先生希望贖回被充公的業權,可以向跟進他前妻破產個案的主任或受託人接觸!
但現在去申請則會非常麻煩!
因署方會要求王先生提交物業的最新估價資料,單是聘用專業測量師報價便要花幾千元!而得出的價錢署方未必會接受!
如署方拒不接受則要再行花錢估價,直至署方接受!
當署方接納那個價錢後便會跟他訂下還款協議,在王先生將署方應得的權益上繳後,署方便會解除釘契令讓他將物業業權全數轉回自己名下!

王先生是否有機會無償贖回此物業的業權?

答:絕對無機會!

如果此物業一直屬於王先生自住性質,是否有贖回的必要?

答:要視乎這物業的價值!因為有個放在王先生面前的問題,就是在生死契(或稱長命契)的原則和精神之下!
當聯名業權人其中一方離世,業權會自動轉歸其他業權人所有!
而這物業因已被釘契無法轉換業權人,現任業權人中王先生會百年歸老,但破產管理署長這一法人職位卻可以換人!
所以結果就是如果王先生最終無贖回物業,則將來這物業必會全歸署方所有!

1.此物業至今王先生還在按揭月供中而且王先生本人還在此物業居住,但是又不是所有業權都歸王先生所有,王先生是否應該一個人繼續負責按揭供款呢?

答:要視乎王先生的個人意願!首先如果王先生不繼續承擔按揭,那按揭銀行便會啟動收樓程序!到時銀行會非常樂意跟破產管理署合作,待統一業權後充公拍賣!王先生便會失去居所和半份業權!當然如果物業價值不高則可以考慮!
當銀行將署方名下那部分權益歸還後,如得款能清繳所有按揭則最好!否則如仍有欠賬則會繼續要求王先生負責!
假設王先生完成按揭後,再跟署方討論贖回業權的問題,則是另一回事了!

2.如果沒贖回另一半的業權,將來對王先生有何影響呢?

答:這問題上文已有提及!最主要是會在離世後被充公的問題!

3.假如王先生再婚,那屬於王先生的業權可否由現任妻子承繼呢?

答:不能!因為現在物業業權已因被釘契而無法轉移,而在生死契的原則下這物業祇會被署方充公全部業權!
以生死契形式訂立的聯名物業業權,不能以送贈或遺產承繼的方式去轉移業權!這是生死契對聯名持有人的法定保障!
如果並非以生死契而是用業權比例分配的方式去聯名持有,則各聯名業權人可以自行全權決定自己的資產!

4.又或者王先生一直沒有贖回業權,王先生百年歸老后屬於王先生的業權還可以由其他人承繼嗎?

答:在生死契的原則下,除破產管理署這名聯名業權人外,其他人都無權承繼!

2010-06-08 21:53:44 補充:
5.假如當初是王先生的妻子負責供款按揭的。那她破產后的業權就去了破產處理,是否說該物業破產處應負責供樓按揭呢?

答:非也!她破產後無力供款,署方是不會負責按揭的!
那當聯名業權人即王先生亦不供款時,銀行便會啟動收樓程序要求將物業充公拍賣!拍賣所得銀行銀破產管理署分妥後,如仍有不足之數銀行更會向按揭人追回,而由於王妻已破產,故償還差價(假設有)的責任便落在王生身上!

6.破產處名義上說不會侵佔私人財產,事實上還是在做著侵佔的事,這又是何種法律呢?所謂的生死契在這種情況之下就根本是個不平等條約而已。難道就真的沒有其它解決的方法了嗎?

答:對!這是不公平的!但法例如此!誰叫這物業的業權人財困要申請破產呢?

2010-06-08 21:59:53 補充:
由於字數超過上限,其他問題在意見欄中繼續,請看意見欄!

2010-06-08 22:05:08 補充:
7.如果王先生真的沒有能力贖回那半份業權,再者反正按揭完了將來物業也不會屬於自己,又不能傳給下一代,那還有必要再繼續供下去嗎?

答:這要視乎王先生的意願!按個人意見應該無繼續供款的誘因!
但問題是假設王生不供樓讓銀行收回,或是跟署方協議售樓了事!
那這一百二十萬的樓價,署方會要求充公一半六十萬(按二人聯名對分計算)!但所有提早還款手續費、律師費、釐印費、地產佣金等署方都不會承擔分毫!
那王生在取得六十萬和扣除售樓費用後,餘款根本就不足以清還七十萬的銀行按揭餘額!
即是說他售樓後仍欠銀行債務要另行償還!

2010-06-08 22:13:15 補充:
8.此物業破產處現時擁有一半業權,王先生可否要求破產處負責一半的按揭供款和管理費呢?

答:不能!署方絕不會承擔任何該類支出費用!因假若署方肯首,豈非代人供樓和還按揭!法例規定署方控制的所有破產者資產,都祇能用於償還破產令上的債務!
而這按揭因未斷供故並未登記在王妻的破產令上!那又如何去要求署方負責呢?

9.由於王妻是在2003年申請破產的。王先生可否有權向破產處追討2003年至今的一半的物業按揭供款和管理費呢?

答: 不能!答案如上!署方是基於破產條例行事,有法定的豁免權!

2010-06-08 22:13:27 補充:
在破產前,所謂物業的《生死契》可以更改嗎?

答:要在破產前一段長時間前更改才有機會!因署方有權跟進破產前的資產轉移情況!
到時署方會查問這物業的情況,當知道是在臨破產前才更改業權持有的方式,必會被視為是刻意轉移資意以逃避償債的責任!
到時除有權宣布這些更改無效外,更可以將收授雙方都送上法庭檢控!

2010-06-08 22:15:33 補充:
另有一不情之請,如果樓主認為在下的答案幫到你!願意的話請自選在下的答案為最佳而不要交付投票!

因為最近有人刻意以造票的方式,去破壞在下在知識問題中展示答案的機會!故懇請樓主別讓這人有可乘之機!

當然假設樓主另有打算則請按自己意思行事,在下自當尊重樓主的決定!

2010-06-09 21:16:48 補充:
假如王先生實在沒有多餘的錢去向破產處贖回業權,那王先生就沒有其它的解決方法了嗎?
難道就只有選擇一路供款按揭下去?或者斷供嗎?是否能夠有機會跟破產處商權在沒有贖回業權的情況下跟破產處商量出售此物業,然後才分帳呢?

答:對王先生來說,基本上是無法可施!
就算署方容許他出售物業,但最重要的問題是署方會要求充公售樓收益的一半!而餘下的半數他卻不足以還清全部按揭!

2010-06-09 21:17:10 補充:
現在擺在王先生面前的可能性有兩個!

第一他繼續供樓直至供滿,但可以使用這個物業直至終老才被署方收回全部業權!這是賺了住的部分!而且待他日經濟能力有所改善時,再跟署方重投買回被充公的業權不遲!

第二是他放棄供樓,讓銀行和署方聯手將物業充公和拍賣!如上所言售樓的得款在兩方面攤分後餘額不足以讓他清還銀行方面的按揭!他仍要就這些欠債作出歸還!但這數目基本不會太大,當他全數償還這些欠債後!
他會變成失去物業,但相對亦再無按揭需每月償還,亦不用考慮供滿樓後被署方充公的不平待遇!好處是可以盡快省下金錢重新開始,不再和銀行和破產管理署糾纏!

2010-06-09 21:17:38 補充:
由於在下當年申請破產時並無物業方面的問題,故亦無相關的經驗!以上的論據全為個人理解和跟其他網友交流所得!
但如設身處地代入王先生去考慮!個人意見是會選擇第二個,因本人非常怕麻煩,早作了斷反可爭取時間和減低損失!
當然各人有各人的考慮和選擇,在下的也祇是一家之言,希望能提供某些意見讓大家參詳吧!

2010-06-10 20:55:44 補充:
就是如果當初是王妻一個人負責銀行的按揭供款。而物業又是和王先生聯名持有,那王妻破產后,王先生還可以一直居住在此物業中嗎?

答:可以!因這物業由聯名持有,王妻那部分會被充公!而王先生名下的依舊保有,故仍可繼續居住!但要解決銀行按揭的問題!

2010-06-10 20:55:55 補充:
而王先生還需要再繼續負責餘下的銀行按揭供款嗎?

答:這問題要這樣理解!
假設王妻是按揭申請人,銀行或會因其按揭無法繼續還款而啟動收樓程序!或是要求聯名業權人承擔餘下的按揭!
至於按揭餘款銀行會要求一次付清還是仍舊容許分期,則要按業權人跟銀行的協議!
不過假設這按揭真的祇由王妻獨自申請和還款,則銀行傾向一次過追回餘額的機會非常高!即就算王生願意繼續供款銀行也未必接受,因當初銀行審批按揭時並非以王生作為考慮對象!
但銀行是商業機構,是可以通過商討去解決問題的!

2010-06-11 11:15:19 補充:
樓下網友對生死契的理解有誤,請向律師查詢!

2010-06-11 11:27:05 補充:
有網友提及生死契在破產後會自動變成分契!?

在下對這個說法抱有疑問,未知這位網友能否提供相關的資料和理據呢?

首先生死契的法律精神和定義,是無法以任何理由去更改的!祇要未得到所有業權人簽名同意下,都絕對不能將 生死契 改為 聯權共有 的方式!

這是 生死契 或稱 長命契 的意義!即以離世或尚在,誰更長壽去介定誰人為最終擁有物業全部業權的目的!

故又那有可以在未得到所有業權人同意下,自行轉為分契,以聯權共有的方式呢?

破產者當然願意,但破產管理署會同意嗎?這豈不是破產管理署自動放棄爭取資產償債的利器!?

2010-06-11 11:28:12 補充:
尚有相關資料於意見欄中發表,請大家研究一下,好嗎?

2010-06-11 11:40:29 補充:
請想一想!假設確會於破產後轉為分契!

那業權人的名下業權將可以自由以那種方式去處理,如出讓、轉名、送贈他人等!

而如果署方在取得分契佔半的比例時,則有權要求將這物業出售!那未破產的業權人則更無可能保有這個物業!而署方亦根本不需要要求另一業權人買回被充公的業權,反正分契後賣給誰都可以!

我想問假設署方將其名下的半份業權轉讓,而新業權人要求使用這物業時要如何處理?(雖然正常情況下是無人會買入業權不完整的物業,亦無法取得銀行按揭!)
是將這物業一分為二各佔一半嗎?署方不會佔用物業但新業權人則有權要求使用其名下的物業,請問如何處理?

2010-06-11 11:40:42 補充:
還有最重要的一點,這物業仍在按揭當中,銀行會同意這分契的程序嗎?要知假設真要分契,會對銀行收回按揭和向誰追討造成極大困擾!

所以請嘗試回答上面的假設情況,就知道根本就無機會出現如這位網友所言的情況出現!

2010-06-12 18:46:01 補充:
樓主 我也非常希望 Chiu B 網友所說是確實可行的!

但請想一想我對他理據中提出的假設問題,就知道這些情況根本絕不會發生!

在下作為一名曾破產者,借此一隅發表個人意見祇為盡量提供個人經驗,去協助破產者或要考慮破產的網友!

於接觸眾多破產案例和相關物業買賣的知識所知!從未聽聞 Chiu B 網友的這個說法!當然或許在下的知識過時也未可料!所以我也非常期待對方能提供實證和法律理據!

至於關於生死契,或稱長命契的法律定義和精神!
在家母年初購入物業時我已當面問過律師!得到的答案就是在下如今所發表的一樣!

2010-06-12 18:49:56 補充:
關於字體大小、顏色選擇、和加入圖片等方法!

祇要待樓主晉升為中學級以上的知識戶就可以自由使用的了!

這根本是 Yahoo 知識+ 的附帶功能,每位中學級以上的網友都可以使用!
實無任何特別技巧可言!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12:0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604000051KK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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