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樓主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我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一下,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其實 Andrew 網友經已提供了一些有用的意見給樓主,但在下也有些意見想補充一下!
1) 如果我問銀行取回當時記錄, 係咪都可以當作證據之一?
答:相信不能!
這些過數紀錄祇能證明你曾入錢落那些戶口,但難以證明是你借錢給他!
對方難道不能說是你還錢給他入落他戶口嗎?或者說這些錢是你送他的,你又要如何去證明他曾向你借貸呢?
故除親筆簽署的借據外,單憑一紙過數紀錄就去證明對方欠債的力量並不足夠!
2) 又因過數係經櫃員機進行, 所以啲收據就變咗無姓名, 而這4次過數裏面, 佢比咗2個唔同A/C比我入數, 問題係
a) 我唔肯定呢2個戶口係咪佢本人, 萬一唔係佢個名咁有無得告??
答:請先參考問題 1 的答案!
如果加上收款戶非其名字(假設)當然更無法去證明曾借錢給他了!請問你隨意入錢落不知名的人的賬戶,又豈能將數目悉數歸於對方呢?
b) 我只有佢個英文名同姓, 但又唔肯定佢身份證有無登記埋個英文名?? 如果我向銀行提供佢個英文名同戶口號碼, 可唔可以對核到? 銀行係咪唔會幫我做??
答:不能!就算你有齊他中英文姓名加上身份證號碼,銀行都不會向你透露其他客戶的資料!
就算是警方也要先取得法庭命令才可以要求銀行,交出目標人物的資料以協助調查!
何妨還有私隱條例和人權法呢?隨意洩露客戶資料,銀行難道不怕被人告?
c) 我無佢屋企地址, 只有公司地址, 係咪都可以?
答:可以!祇要能將法庭傳票成功送交對方的地址都可以!
3) 如向小額錢債署追討, 佢哋係會點做? 係咪一開始就發傳票叫佢上庭??
如果佢係上庭前肯還哂啲錢, 咁我係咪可以取消指控? 仲要唔要比錢??
又如果發咗傳票佢無依時上庭, 咁會點?
答:不是法庭做,是先由你這位申訴人做!
你入稟小額錢債法庭要先填寫表格和交費!並要提供被告人的正確姓名和地址!法庭主任便會以平郵的方式將申索書送交被告人!但當申索書無法送到被告人手上時,法庭或許不能開始聆訊程序!
假設對方在上庭前清還欠款,當然可以中止申索!但已繳交的費用法庭不會退回!
如果被告人缺席提訊,而申索人又能夠提出證據支持他的申索和證明聆訊通知書已經送達被告人,他便可以要求審裁官判被告人敗訴。
但注意是要先確證申索書已送抵對方手上!4) 上庭我使唔使揾律師??
答:不需要!因這些小額錢債無謂再花律師費!親身出庭便可!
5) 通常係咪上一次庭就有裁決?
答:要視乎對方是否合作!如對方詐作收不到申索書並拒不出庭!那法庭其實亦無計可施!
而就算對方出庭,法官也祇會要求你們先行商討看可能和解!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才由法官判決!
假設法官判你勝訴而對方拒不還款或無力還款時,則你其實亦是無可奈何!
基本上願意還款或有能力還款的,不需要入稟小額錢債都會還!而拒不還款或根本無能力還的!則就算在小額錢債取得勝訴都無用!
其實入稟小額錢債法庭是姿態多於實際,祇有非常少的案例能藉著小額錢債討回欠債!
起碼我自己多次入稟小額錢債法庭追債,都從未試過能取回任何一次債務!
如果樓主確希望入稟小額錢債法庭,請參考下列法庭網頁,內有詳細的介紹和資料!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sc.htm
2010-06-06 22:44:39 補充:
另有一不情之請,如果樓主認為在下的答案幫到你!願意的話請自選在下的答案為最佳而不要交付投票!
因為最近有人刻意以造票的方式,去破壞在下在知識問題中展示答案的機會!故懇請樓主別讓這人有可乘之機!
當然假設樓主另有打算則請按自己意思行事,在下自當尊重樓主的決定!
2010-06-10 21:09:28 補充:
多謝樓下David Lee 網友的補充意見!
但其實得知對方的全名無任何作用!
你要提供證據證明對方欠你債務!例如我有你 David Lee 的全名就可以入稟小額錢債告你欠我債,要求你還款嗎?
我想請教閣下 你出入法庭數百次專責勞資案件,難道無需提供證據法庭便會接受的嗎?
2010-06-10 21:09:37 補充:
在下祇有數次入稟小額錢債的經驗!但全無作用!
有些對方不出庭無法展開聆訊!法庭直接要求在下先確定對方收妥傳票再知會法庭書記重新排期!
有些取得勝訴後對方拒不還款甚至失蹤,就算我願意花錢聘執達吏查封他,試問又要往那處執行呢?
還有執達吏祇能監管對方的財產,是不會代你申請他破產的!債權人要去申請債務人破產需要另案處理,要自行支付一筆為數 $13,195元的費用!小額錢債法庭不會代你宣布債務人亦無這個權力!
希望 David Lee 網友提供一些如何取回債務的可行方法好嗎?
多承指教!
2010-06-10 21:10:33 補充:
是 宣布債務人破產,漏了兩個字!請諒!
2010-06-12 18:06:12 補充:
多謝 David Lee 網友的詳細資料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