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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務 條 例》 就 通 知 應 課 稅 事
項
若 你 須 課 稅 , 你 應 通 知 稅 務 局 。 稅 務 條 例 第 51(2) 條 規 定 , 任 何 應 課 稅 的 人
士 , 除 非 已 收 到 稅 務 局 發 出 的 報 稅 表 , 否 則 便 應 在 有 關 課 稅 年 度 的 評 稅 基 期 結 束
後 四 個 月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稅 務 局 其 本 人 須 就 該 課 稅 年 度 而 課 稅 。
評 稅 基 期 是 指 有 關 課 稅 年 度 內 最 終 須 納 稅 的 入 息 或 利 潤 的 計 算 期 間 。 薪 俸 稅
和 物 業 稅 的 評 稅 基 期 是 每 年 的 4 月 1 日 至 翌 年 的 3 月 3 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