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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隻八隻太多,本人試過帶一隻無問題!!!
野 味、肉 類 及 家 禽
按 照 《進 口 野 味、 肉 類 及 家 禽 規 例》(香 港 法 例 第 132 章 附 屬 法 例AK), 任 何 人 士 進 口 野 味、 肉 類 及 家 禽, 必 須 預 先 獲 得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許 可。 除 非 進 口 的 肉 類 及 家 禽 附 有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署 長 認 可 的 外 國 主 管 當 局 簽 發 的 有 效 官 方 證 明 書,則 毋 須 預 先 取 得 許 可。
轉 運 貨 物 亦 須 預 先 獲 得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的 書 面 許 可。 有 關 貨 物 應 附 同 來 源 國 主 管 當 局 簽 發 的 官 方 證 明 書 (如 以 密 封 的 冷 凍 容 器 盛 載), 或 轉 口 國 家 主 管 當 局 簽 發 的 轉 運 證 明 書, 以 證 明 貨 品 是 正 當 地 輸 入 轉 口 國 家, 並 在 該 國 家 停 留 期 間 沒 有 腐 壞 或 變 壞 (如 非 以 密 封 的 冷 凍 容 器 盛 載)。
查 詢 可 聯 絡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43 樓 食 物 環 境 衛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食 物 進 / 出 口 組, 電 話:(852) 2867 5577,傳 真:(852) 2521 4784。(或 瀏 覽 網 頁:
http://www.cfs.gov.hk/tc_chi/import/import_ifc.html)